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五十
安全理事会,
亟欲在不妨碍阿拉伯人或犹太人之权利、要求与地位之谅解下,在巴勒斯坦促成停战,
一.促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发令停止一切军事活动四星期;
二.促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负责于停火期间不运送作战人员入巴勒斯坦、埃及、伊拉克、黎巴嫩、沙乌地阿拉伯、叙利亚、外约旦及也门;
三.促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若其容兵役年龄之男子进入其统治下之国家或领土者,即应负责在停火期内,不予动员或使其受军事训练;
四.促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于停火期内,不将战争物资运入或运出或运至巴勒斯坦、埃及、伊拉克、黎巴嫩、沙乌地阿拉伯、叙利亚、外约旦及也门;
五.促请各有关政府及当局采取一切可能预防措施以保护圣地及耶路撒冷市,并保护经公认有瞻谒并朝拜各圣迹、圣地权利之人前往各该处朝拜之权利;
六.指令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专员与休战委员会合作督责各方对于上述各项规定恪予遵守,并决定应予足供遣策之军事观察员若干人;
七.指令联合国调解专员于实行停火后,立即与各方会谈俾便履行大会所授与之职务;
八.促请有关各方尽可能范围,对联合国调解专员予以协助;
九.指令联合国调解专员于停火期内向安全理事会提送每周报告;
一〇.请阿拉伯联盟之各会员国及巴勒斯坦之犹太及阿拉伯当局于一九四八年六月一日纽约标准时间午后六时前,将接受此项决议案事,通知安全理事会;
一一.决议:若本决议案为任何一方或双方拒绝,或于其经接受之后复被弃置不顾或违犯时,本理事会即将对巴勒斯坦之情势重加审议,以备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一二.敦请各国政府尽可能范围协助本决议案之实施。
第三一〇次会议一致通过。27
27 此项决议草案业经分部表决通过。全文未举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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