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五十

五十(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決議案
〔S/801〕

  安全理事會,

  亟欲在不妨礙阿拉伯人或猶太人之權利、要求與地位之諒解下,在巴勒斯坦促成停戰,

  一.促請各有關政府及當局發令停止一切軍事活動四星期;

  二.促請各有關政府及當局負責於停火期間不運送作戰人員入巴勒斯坦、埃及、伊拉克、黎巴嫩、沙烏地阿拉伯、敍利亞、外約旦及也門;

  三.促請各有關政府及當局,若其容兵役年齡之男子進入其統治下之國家或領土者,即應負責在停火期內,不予動員或使其受軍事訓練;

  四.促請各有關政府及當局於停火期內,不將戰爭物資運入或運出或運至巴勒斯坦、埃及、伊拉克、黎巴嫩、沙烏地阿拉伯、敍利亞、外約旦及也門;

  五.促請各有關政府及當局採取一切可能預防措施以保護聖地及耶路撒冷市,並保護經公認有瞻謁並朝拜各聖跡、聖地權利之人前往各該處朝拜之權利;

  六.指令聯合國巴勒斯坦調解專員與休戰委員會合作督責各方對於上述各項規定恪予遵守,並決定應予足供遣策之軍事觀察員若干人;

  七.指令聯合國調解專員於實行停火後,立即與各方會談俾便履行大會所授與之職務;

  八.促請有關各方盡可能範圍,對聯合國調解專員予以協助;

  九.指令聯合國調解專員於停火期內向安全理事會提送每週報告;

  一〇.請阿拉伯聯盟之各會員國及巴勒斯坦之猶太及阿拉伯當局於一九四八年六月一日紐約標準時間午後六時前,將接受此項決議案事,通知安全理事會;

  一一.決議:若本決議案爲任何一方或雙方拒絕,或於其經接受之後復被棄置不顧或違犯時,本理事會即將對巴勒斯坦之情勢重加審議,以備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一二.敦請各國政府盡可能範圍協助本決議案之實施。


第三一〇次會議一致通過。27


27 此項決議草案業經分部表決通過。全文未舉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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