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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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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劳动部
中华民国103年6月26日
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30200729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2-1、3、3-1、3-2、4、5-1、6、6-1、7、8、10、11、12、12-1、12-2、12-4、12-5、26、43、59、67、72、81、86、87、88、89-1、90条条文及第二、三章之章名;并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原名称:劳工安全卫生组织管理及自动检查办法;新名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民国105年2月19日
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50200314号令修正发布第6-1、12-2~12-6、90 条条文及第2条条文之附表一;增订第 12-7 条条文;除第6-1、12-7条条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109年9月24日
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902036172号令修正发布第1-1、4、6-1、7、12-2、12-7、16、17、20、27、33、43、45、86、87、90条条文及第3条条文之附表二、第6条条文之附表二之一;增订第31-1、54-1、89-2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但第4条条文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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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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