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施行细则

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91年4月2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1)劳安一字第091002065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102年10月18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福3字第1020136382号令修正发布第6、24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第3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项序文、第3款、第2项、第13条、第16条序文、第17条、第21条序文、第5款、第23条所列属“劳工保险局”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管辖;第4条第1项序文、第2项、第16条序文所列属“劳工保险监理委员会”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3. 中华民国108年2月23日劳动部劳职授字第10802006222号令修正发布第5、9、11、24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