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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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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沿革
制定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中華民國91年4月26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安一字第091002065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3字第1020136382號令修正發布第6、24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項序文、第3款、第2項、第13條、第16條序文、第17條、第21條序文、第5款、第23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16條序文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802006222號令修正發布第5、9、11、2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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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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