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月30日)/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续前)

第十三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呈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

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五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 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定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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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

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准施行。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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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事。

第二十一条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29日至4月5日的《临时政府公报》(南京临时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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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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