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抗战声明书

自卫抗战声明书
国民政府
1937年8月14日

中国为日本无止境之侵略所逼迫,兹已不得不实行自卫,抵抗暴力。

近年来,中国政府及人民一致所努力者,在完成现代国家之建设,以期获得自由平等之地位;以是之故,对内致力于经济文化之复兴,对外则尊重和平与正义,凡国联盟约,九国公约——中国曾参加签订者,莫不忠实履行其义务。盖认为“独立”与“共存”,二者实相待而相成也。乃自九一八以来,日本侵夺我东四省,淞沪之役,中国东南重要商镇,沦于兵燹;继以热河失守;继于长城各口之役;屠杀焚毁之祸,扩而及于河北;又继之以冀东伪组织之设立;察北匪军之养成;中国领土主权,横被侵削。其他如纵使各项飞机在中国领土之内不法飞行,协助大规模走私,使中国财政与各国商业同受巨大损失;以及种种毒辣之手段:如公然贩卖吗啡、海洛英,私贩枪械接济盗匪,使中国社会与人种陷入非人道之惨境。此外无理之要求与片面之自由行动,不可胜数。受一于此,已足危害国家之独立与民族之生存,吾人敢信此为任何国家任何人民所不能忍受。以迄于今,吾人敢言:中国之所以出此,期于尽可能之努力,以期日本最后之觉悟而已。及至芦沟桥事件爆发,遂使中国几微之希望归于断绝。

芦沟桥事件之起因,由于日本大举扩张天津驻屯军,且屡于辛丑合约未经允许之地点施行演习;日本此种行动,已足随时随地引起事变而有馀。而本年七月七日深夜,日本军队竟于邻近北平之芦沟桥施行不法之演习,继之以突然攻击宛平县城。我守土有责之驻军,迫而为正当防卫;我无辜之人民,于不意之中,生命财产毁于日本炮火之下。凡此事实,已为天下所共见。

芦沟桥事件发生以后,日本之行动有深足注意者,即其口头常用就地解决,及不欲扩大事态之语调;而其实际,则大批军队及飞机、坦克车,以及种种新战争利器,由其本国及朝鲜与我东北,源源输送至河北境内。其实行武力侵略,向我各地节节进攻之事实,绝不能为其所用之语调,所可掩蔽于万一。中国政府于芦沟桥事件发生后,犹以诚意与日本协商,冀图事件之和平解决。七月十三日,我外交部曾向日本大使馆提议双方及时停止军事行动,而日本未与置答。七月十九日,我外交部长复正式以书面重提原议,双方约定一确定日期,同时停止军事动作,同时将军队撤回原驻地点。并曾声明:中国政府为和平解决此次不幸事件起见,准备接受国际公法或条约所公认之任何处理国际纠纷之和平方法,如双方直接交涉、斡旋、调解、公断等等。然而以上种种表示,均未得日本之置答。

于此之际,中国地方当局为维持和平计,业已接受日本方面所提议之解决办法。中央政府亦以最大之容忍,对于此项解决办法,未予反对。乃日本军队于无可借口之中,突然在芦沟桥、廊坊等处,再行攻击中国军队,并于本年七月二十六日致哀的美敦书,要求中国军队撤出北平。此则予双方约定解决办法以外,横生枝节,且为吾人所万万不能接受者。日本军队更不待答复,于期限未至之前,以猛力进扑中国文化中心之北平,与中外商业要枢之天津。南苑附近,我驻军为日本轰炸机及坦克车所围攻,死亡极烈;天津方面,人民生命横遭屠戮,公共建筑、文化机关以及商店、住宅,悉付一炬。自此以后,进兵不已,侵入冀省南部,并进攻南口,使战祸及于察剩凡此种种,其横生衅端,扩大战域,均于就地解决及不扩大事件语调之下,掩护其进行。

当此华北战祸蔓延猖獗之际,中国政府以上海为东方重要都会,中外商业及其他各种利益,深当顾及,屡命上海市当局及保安队加意维持,以避免任何不祥事件之发生。乃八月九日傍晚,日军官兵竟图侵入我虹桥军用飞机场,不服警戒法令之制止,乃至发生事故,死中国保安队守卫机场之卫兵一名,日本官兵二名。上海市当局于事件发生之后,立即提议以外交途径公平解决;而日本则竟派遣大批战舰陆军以及其他武装队伍来沪,并提出种种要求,以图解除或减少中国自卫力量。日军空军并在上海、杭州、宁波以及其他苏、浙沿海口岸,任意飞行威胁,其为军事发动,已无疑义。迨至昨日以来,日军竟向我上海市中心区猛烈进攻,此等行动,与卢沟桥事件发生以后向河北运输大批军队,均为日本实施其传统的侵略政策整个之计画,实显而易见者也。

日本今犹欲以淞沪停战协定为借口,将使中国于危急存亡之际,尚不能采用正当防卫之手段。须知此等停战协定,其精神目的,即欲于其地点内双方各自抑制,以期避免冲突,不妨碍和平解决之进行。若一方自由进兵,而同时复拘束他方,使之坐而听受侵略,此为任何法理任何人情所不能曲解者。

中国今日郑重声明,中国之领土主权,已横受日本之侵略;国际盟约,九国公约,非战公约,已为日本所破坏无馀。此等条约,其最大目的,在维持正义与和平。中国以责任所在,自应尽其能力,以维护其领土主权及维护上述各种条约之尊严。中国决不放弃领土之任何部分,遇有侵略,惟有实行天赋之自卫权以应之。日本苟非对于中国怀有野心,实行领土之侵略,则当对于两国国交谋合理之解决,同时制止其在华一切武力侵略之行动;如是则中国仍当本其和平素志,以挽救东亚与世界之危局。要之,吾人此次非仅为中国,实为世界而奋斗;非仅为领土与主权,实为公法与正义而奋斗。吾人深信,凡我友邦既与吾人以同情,又必能在其郑重签订之国际条约下各尽其所负之义务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