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新华日报》

致《新华日报》
作者:陈独秀
1938年3月20日
本作品收录于《扫荡报
 出自1938年3月20日《扫荡报》。1937年8月底,罗汉拜访中共驻南京办事处负责人叶剑英,“以个人名义”提出托派与中共合作抗日的建议。并在叶的安排下到了西安,后因山洪毁路无法前往延安。9月10日,中共中央电西安办事处负责人林伯渠,向“陈独秀等托派分子”提出合作抗日的三项条件:“(一)公开放弃并坚决反对托派全部理论与行动,并公开声明同托派组织脱离关系,承认自己过去加入托派的错误。(二)公开表示拥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三)在实际行动中,表示这种拥护的诚意。”(叶剑英、董必武、博古《致〈新华日报〉公开信》,《新华日报》1938年3月21日)。1938年1月13日,康生在《解放》杂志第29、30期上发表《铲除日寇侦探民族公敌的托洛茨基匪徒》一文,说什么陈独秀是汉奸,自九一八以来每月领取日本的津贴三百元。3月16日,王星拱、高一涵等九人在《大公报》发表公开信:“独秀生平事业,早为国人所共见,在此次抗战中之言论行动,亦为国人所周知。汉奸匪徒之头衔可加于独秀先生,则人人亦可任意加诸异己。此风断不可长。”17日,《新华日报》针对九人的公开信发表《短评》,说“陈独秀是否为汉奸问题,首先应该看陈独秀是否公开宣言脱离托派汉奸组织和反对托派汉奸行动以为断。”陈独秀在这种情况下,给《新华日报》写了这封公开信。(《新华日报》未发表)。

  “我在去年九月出狱之后,曾和剑英博古谈过一次话,又单独和剑英谈过一次。到武昌后,必武也来看过我一次。从未议及我是否汉奸的问题。并且据罗汉说,他们还有希望我回党的意思。近阅贵报及汉口出版之《群众周刊》及延安出版之《解放周报》,忽然说我接受日本津贴,充当间谍的事,我百思不得其故。顷见本月贵报短评,乃恍然大悟。由此短评可以看出,你们所关心的,并非陈独秀是否汉奸问题,而是陈独秀能否参加反对托派运动的问题。你们造谣诬蔑的苦心,我及别人都可以明白了。你们对我的要求是:‘他如果不甘与汉奸匪徒为伍,他应该公开坦白地宣言他脱离托派汉奸组织,并在实际上反对托派汉奸行动’。我坦白地告诉你们:我如果发见了托派有做汉奸的真凭实据,我头一个要出来反对,否则含沙射影血口喷人地跟著你们做啦啦队,我一生不会干这样昧良心的勾当。受敌人的金钱充当间谋,如果是事实,乃是一件刑事上的严重问题,决不能够因为声明脱离汉奸组织和反对汉奸行动,而事实便会消灭。是否汉奸应该以有无证据为断,决不应该如你们所说:‘陈独秀是否汉奸,要由陈独秀是否公开声明脱离托派汉奸组织,和反对托派汉奸行动为断’。除开真实的证据而外,声明不声明,并不能消灭或成立事实呵!况且现在并非无政府时代,任何人发现汉奸,只应该向政府提出证据,由政府依法办理。在政府机关未判定是否汉奸以前,任何私人无权决定他们为汉奸,更不容许人人相互妄指他人为汉奸,以为政治斗争的宣传手段。

  “我经过长期入狱和战争中的交通梗塞,中国是否还有托派组织存在,我不甚知道。我在南京和剑英谈话时,曾声明:我的意见,除陈独秀外,不代表任何人。我要为中国大多数人说话,不愿意为任何党派所拘束。来武汉后,一直到今天,还是这样的态度。为避免增加抗战中纠纷计,一直未参加任何党派,未自办刊物。我所有的言论,各党各派的刊物,我都送去发表。我的政治态度,武汉人士大都知道,事实胜于雄辩,我以为任何声明都是画蛇添足。

  “从前我因为反对盲动政策,被中国共产党以取消主义而开除,此全世界周知的事。所以有人要求我公开声明脱离‘赤匪’,我曾以为这是画蛇添足而拒绝之。我现在对于托派,同样也不愿做此画蛇添足之事。你们企图捏造汉奸的罪名,来压迫我做这样画蛇添足的事,好跟著你们做啦啦队,真是想入非非。你们向来不择手段,不顾一切事实是非,只要跟著你们牵著鼻子走的便是战士,反对你们的便是汉奸,做人的道德应该这样吗?〔一九三八〕三月十七日”。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国家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其作者1942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80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国本地版权期限更长,但对外国外地作品应用较短期限规则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