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新華日報》

致《新華日報》
作者:陳獨秀
1938年3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掃蕩報
 出自1938年3月20日《掃蕩報》。1937年8月底,羅漢拜訪中共駐南京辦事處負責人葉劍英,「以個人名義」提出托派與中共合作抗日的建議。並在葉的安排下到了西安,後因山洪毀路無法前往延安。9月10日,中共中央電西安辦事處負責人林伯渠,向「陳獨秀等托派分子」提出合作抗日的三項條件:「(一)公開放棄並堅決反對托派全部理論與行動,並公開聲明同托派組織脫離關係,承認自己過去加入托派的錯誤。(二)公開表示擁護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三)在實際行動中,表示這種擁護的誠意。」(葉劍英、董必武、博古《致〈新華日報〉公開信》,《新華日報》1938年3月21日)。1938年1月13日,康生在《解放》雜誌第29、30期上發表《剷除日寇偵探民族公敵的托洛茨基匪徒》一文,說什麼陳獨秀是漢奸,自九一八以來每月領取日本的津貼三百元。3月16日,王星拱、高一涵等九人在《大公報》發表公開信:「獨秀生平事業,早為國人所共見,在此次抗戰中之言論行動,亦為國人所周知。漢奸匪徒之頭銜可加於獨秀先生,則人人亦可任意加諸異己。此風斷不可長。」17日,《新華日報》針對九人的公開信發表《短評》,說「陳獨秀是否為漢奸問題,首先應該看陳獨秀是否公開宣言脫離托派漢奸組織和反對托派漢奸行動以為斷。」陳獨秀在這種情況下,給《新華日報》寫了這封公開信。(《新華日報》未發表)。

  「我在去年九月出獄之後,曾和劍英博古談過一次話,又單獨和劍英談過一次。到武昌後,必武也來看過我一次。從未議及我是否漢奸的問題。並且據羅漢說,他們還有希望我回黨的意思。近閱貴報及漢口出版之《群眾周刊》及延安出版之《解放周報》,忽然說我接受日本津貼,充當間諜的事,我百思不得其故。頃見本月貴報短評,乃恍然大悟。由此短評可以看出,你們所關心的,並非陳獨秀是否漢奸問題,而是陳獨秀能否參加反對托派運動的問題。你們造謠誣蔑的苦心,我及別人都可以明白了。你們對我的要求是:『他如果不甘與漢奸匪徒為伍,他應該公開坦白地宣言他脫離托派漢奸組織,並在實際上反對托派漢奸行動』。我坦白地告訴你們:我如果發見了托派有做漢奸的真憑實據,我頭一個要出來反對,否則含沙射影血口噴人地跟著你們做啦啦隊,我一生不會幹這樣昧良心的勾當。受敵人的金錢充當間謀,如果是事實,乃是一件刑事上的嚴重問題,決不能夠因為聲明脫離漢奸組織和反對漢奸行動,而事實便會消滅。是否漢奸應該以有無證據為斷,決不應該如你們所說:『陳獨秀是否漢奸,要由陳獨秀是否公開聲明脫離托派漢奸組織,和反對托派漢奸行動為斷』。除開真實的證據而外,聲明不聲明,並不能消滅或成立事實呵!況且現在並非無政府時代,任何人發現漢奸,只應該向政府提出證據,由政府依法辦理。在政府機關未判定是否漢奸以前,任何私人無權決定他們為漢奸,更不容許人人相互妄指他人為漢奸,以為政治鬥爭的宣傳手段。

  「我經過長期入獄和戰爭中的交通梗塞,中國是否還有托派組織存在,我不甚知道。我在南京和劍英談話時,曾聲明:我的意見,除陳獨秀外,不代表任何人。我要為中國大多數人說話,不願意為任何黨派所拘束。來武漢後,一直到今天,還是這樣的態度。為避免增加抗戰中糾紛計,一直未參加任何黨派,未自辦刊物。我所有的言論,各黨各派的刊物,我都送去發表。我的政治態度,武漢人士大都知道,事實勝於雄辯,我以為任何聲明都是畫蛇添足。

  「從前我因為反對盲動政策,被中國共產黨以取消主義而開除,此全世界周知的事。所以有人要求我公開聲明脫離『赤匪』,我曾以為這是畫蛇添足而拒絕之。我現在對於托派,同樣也不願做此畫蛇添足之事。你們企圖捏造漢奸的罪名,來壓迫我做這樣畫蛇添足的事,好跟著你們做啦啦隊,真是想入非非。你們向來不擇手段,不顧一切事實是非,只要跟著你們牽著鼻子走的便是戰士,反對你們的便是漢奸,做人的道德應該這樣嗎?〔一九三八〕三月十七日」。

1996年1月1日,這部作品在原著作國家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之前在美國從未出版,其作者1942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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