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谢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国书
致谢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国书 总统袁世凯 1913年5月2日 |
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阁下:
承认国书已由驻京贵国代表递传,其中亲爱之盛意、欢迎之至诚,流露言表,足征贵国互相扶助之美德长存不衰,从此中美两国七十年来之邦交益生光彩,本大总统以中华民国之名义敬此致谢。
共和政体于敝国虽属创举,然其精神之美备,而为贵国所代表者,敝国之民已熟知之。以此敝国政府之目的惟维持共和政体,完备行政机关,庶几合国国民得永享其泽。对内则调和法律自由,以增进国家之利益、人民之幸福;对外则履行所有之义务,以保国际和平、列邦之睦谊。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袁世凯
中华民国二年五月二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这份文献应使用传统汉字,而非简化字。校对时应以原文为准,特别注意简化字与繁体字之间的一对多的对应关系以及异体字的使用。如果无法直接校对原文,请勿进行机器或人工转换,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问题。 一般而言,文献应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汉字。汉字简化方案于1956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献(如1956年前的文献、未施行简化字的地区文献,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通常应保留使用传统汉字。在汉字简化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只有部分汉字被简化的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等)通常应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