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7年度医字第13号民事裁定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7年度医字第13号民事裁定 2008年11月3日 2008年11月3日 |
刑事裁判: 2009年12月15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8年度医诉字第2号刑事判决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7,醫,13 【裁判日期】 97110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13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4 被 告 丙○○ 號之2. 被 告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96,833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5,2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