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 (民国35年)
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废止) 中华民国35年(1946年)8月12日 |
台湾省山地乡村组织规程 (民国3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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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省为适应山地实际需要,加强山地行政设施起见,特订定本规程,凡本规程所未规定者,仍依本省乡镇组织规程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 山地乡公所乡长,由乡民代表会依法选举合格人员充任之。
- 前项乡长在未实行民选前,暂由县政府遴选富有声望之本乡合格公民充任之。
第三条
- 山地乡公所置副乡长一人,暂不举行民选,由县政府就受训合格之山地行政人员派充之。
第四条
- 山地乡公所设民政,经济,文化,警卫四股,每股置主任一人,除警卫股主任由警察派出所巡官兼任外,馀由县政府就受训合格之山地行政人员派充之。
第五条
- 山地乡公所置干事六人,户籍员一人,事务员三人,均由县政府遴选合格人员派充之。
- 前项干事中,应指定一人为户籍干事。
第六条
- 山地乡公所置技士二人,由县政府就受训合格人员派充之,办理农林,水利,交通,营建等事务。
第七条
- 山地每乡设国民学校一所,隶属于乡公所,校长由文化股主任兼任,置专任教员若干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八条
- 山地每乡设卫生所一所,隶属于乡公所,置医师兼所长一人,护士二人,均由县政府遴选合格人员派充之。
第九条
- 山地村办公处,置村长一人,由村民大会就本村公民中依法选举之。并置副村长一人,暂不举行民选,由该管乡公所,就受训合格人员派充之。
- 前项村长副村长,均得支领规定之薪津。
第十条
- 山地村办公处,置专任干事一人,由该管乡公所遴选合格人员派充之。
第十一条
- 山地每村设国民学校一所,隶属于村办公处,校长由副村长兼任,置专任教员若干人,由校长聘充之。
第十二条
- 山地村办公处,得附设疟疾防治所,专置干事一人,由该管乡公所遴选合格人员派充之,受村长副村长之监督,乡卫生所之指挥,办理防治疟疾事务。
第十三条
- 山地村办公处,设民政,经济,文化,警卫四股,由村长副村长及村专任干事,村国民学校教员分别兼充。
第十四条
- 山地各乡,由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遴派受训合格人员充任指导员(荐任或委任),受该管县政府指挥监督,辅导山地乡村工作人员办理一切事务。
第十五条
- 山地乡村工作人员,经训练合格依法派委后,均应造列详历表报省查核。
- 前项人员,省行政长官公署民政处,如认为必要,得遴选合格人员迳行派充。
第十六条
- 山地乡村工作人员服务规则另定之。
第十七条
-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