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草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台北县政府大屯山区署组织规程 台湾省草山管理局组织规程(废止)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8月8日
台湾省政府公布令(38) 未齐府综法字第45380号
废止,台湾省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中华民国 38 年 8 月 8 日 公布14条台湾省政府公布令(38) 未齐府综法字第45380号
中华民国 40 年 1 月 27 日 废止14条台湾省政府令(40) 子感府综法字第09363号

第一条

台湾省政府为建设草山风景区暨督导该区域内各项行政及地方自治业务起见,特设草山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其管辖区域为士林北投两镇。

第二条

本局设局长一人,简任,承省政府之命综理局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及辖区内有关各机关。

第三条

本局设左列各科:
 总务科;
 行政科;
 工务科;
 警务科。

第四条

总务科掌理左列事项:
 关于文书撰拟收发及缮校事项;
 关于案卷及图书之保管事项;;
 关于财务及出纳事项;
 关于物品采购保管事项;
 关于公款公产管理事项;
 关于统计事项;
 关于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五条

行政科掌理左列事项:
 关于地方自治事项;
 关于工商管理及调查事项;
 关于教育文化事项;
 关于名胜古迹文献寺庙等管理事项;
 关于社会服务及礼俗事项;
 其他有关行政事项。

第六条

工务科掌理左列事项:
 关于土木营建及园艺设计事项;
 关于风景建物及温泉设备管理事项;
 关于公私有山林保护及取缔事项;
 关于交通管理事项;
 关于道路河川桥梁修筑事项;
 其他有关风景区建设事项。

第七条

警务科掌理左列事项:
 关于地方警卫治安事项;
 关于特种户口调查事项;
 关于外侨登记事项;
 关于消防事项;
 其他有关警察事项。

第八条

本局设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二人,科长四人,技正二人,均荐任,技士二人至四人,警察员二人至四人,科员九人至十二人,办事员九人至十一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四人至八人。
会计员一人,会计佐理员二人至四人,均委任。
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

第九条

本局得设保安警察队一队,其编制表另定之。

第十条

本局设卫生事务所,置主任兼医师一人,护士二人,卫生稽查员二人,事务员一人,办理管辖区内卫生事项。

第十一条

本局局务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局长;
 主任秘书及各科长;
 会计员;
 卫生事务所主任;
 本局所属各镇长;
 本局辖区内各学校校长;
 其他由局长指定之人员。

第十二条

本局得设建设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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