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政/第五章

第一节 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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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规定:“县市设县市政府,置县市长一人,由县市公民选举之”。本省各县市县市长,自三十九年实施地方自治之后,即改为民选,迄今已历四届,县市长之任期,原规定为三年,自第四届起,修改法规,规定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但以一次为限。兹将历届选出之县市长籍贯、年龄、学历、职业、党籍统计如左表:

台湾省各县市一至四届县市长籍贯年龄学历职业党籍统计表
届别 县市长 人数 以籍贯分 以年龄分 以学历分 以职业分 以党籍分
本籍 非本籍 30岁以下 30—39 40—49 50—59 60岁以上 考试及格
大学曁专
中等学校
小学
其他
自由职业
运输
人事服务
职业不明
国民
青年
民社
无党
本省他县
外省
县长及高等考试

第二节 第一届县市长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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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各县市第一届县市长选举,于三十九年八月,继各县市议会议员选举之后,即分期开始办理,原定计划分为六期。嗣因原列为第五期之台中、南投两县,因办理程序错⿰言吴,重行公告投票选举,改列为第七期,又原列为第四期之苗栗县,因当选县长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重行办理选举,改列为第八期,故全省二十一县市,计分八期,第一期为花运、台东两县,第二期为台北、基隆、台中、台南四市及澎湖县,第三期为屏东、高雄两县及高雄市,第四期为台北、桃园、新竹三县,第五期为彰化、宜兰两县,第六期为台南、云林、嘉义三县,第七期为台中、南投两县,第八期为苗栗县。

办理选举之县市,由选举监督依法于投票两个月前公告,各该县市应于公告之日成立县市长选举事务所,置委员三人组织选举委员会,以县市长为当然委员兼主席,下置总干事一人,承选举委员会之命办理选务,各县市选举事务所委员兼主席、委员及总干事之姓名曁选务所成立日期见本节附表一。

第一届县市长选举,全省申请登记为候选人,经审核合格公告者,计一〇六人,嗣中途放弃竞选者十六人,实际参加竞选者九十人,其姓名如下表:

第一届县市长选举,依照规定须有全县市过半数公民出席投票,得票超过投票人总数之过半数者为当选,选举结果无人当选时,应就得票较多之前二名候选人,于二十日内举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在二十一县市中,一次投票当选者,计新竹、彰化、云林、台南、澎湖五县及台北、基隆、高雄三市,其馀十三县市均举行第二次投票。本届选举全省选民共有三、四五三、九一六人,参加第一次投票之选民全省共有二、六一七、〇九〇人,投票率为百分之七五·七七。参加第二次投票之选民,十三县市合计一、六五二、五八四人,投票率为百分之八二·四〇。各县市投票日期、投票情形、县市长当选人姓名及县市长就职日期等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二。各县市县市长之籍别、年龄、学历、职业、党籍等统计见本章第一节附表。

第三节 第二届县市长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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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县市长选举选出之县市长,以花莲县县长,于三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就职为最早,苗栗县县长,于四十年八月十五日就职为最迟。依照规定,县市长任期为三年,则第二届县市长选举,应于四十二年九月起,陆续开始办理,当时省政府以本省临时省议会任期,亦将于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届满,而临时省议会组织规程、临时省议会议员选举罢免规程、及县市长选举罢免规程,均已修正,上述二项选举,办理程序与投票方法,完全相同,为节省人力、物力、及便利人民起见,经呈准中央除苗栗、台东两县县长任期届满日期为期较远,另行办理改选外,其馀十九县市长任期,一律延长至四十三年六月一日为届满日期,与临时省议会第二届议员选举合倂办理。

上述十九县市县市长之选举,计分二期与第二届临时省议员选举合倂办理,民政厅长兼选举监督,于四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公告,第一期办理选举之县市为彰化县、云林县、台南县、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六县市,定于四十三年四月十八日投票,第二期办理选举之县市为台北、宜兰、桃园、新竹、台中、南投、嘉义、高雄、屏东、花莲、澎湖十一县及台北、高雄二市,定于四十三年五月二日投票。十九县市选举事务所统于四十三年三月十八日成立。此外,苗栗县县长改选于四十三年七月十八日举行投票,选举事务所于六月十六日成立。台东县县长改选,与该县第三届县议会议员选举合倂办理,于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举行投票,选举事务所于十一月十六日成立。各县市选举事务所委员兼主席、委员及总干事之姓名见本节附表一。

第二届县市长选举,全省申请登记为候选人,经审核合格公告者,计四十一人,嗣中途放弃竞选者三人,实际参加竞选者三十八人,其姓名如下表:

本届县市长选举,法规业经修改,候选人并无得票之限制,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全省二十一县市县市长选举,分别如公告投票日期,如期投票选出。全省选民总数为三、九〇八、六二八人,出席投票者计有二、九二五、七七九人,投票率为七四·八五。各县市县市长当选人姓名及投票情形等选举槪况见本节附表二。各县市县市长之籍别、年龄、学历、职业、党籍等统计见本章第一节附表。

第一期及第二期选出之十九县市县市长于四十三年六月二日就职,苗栗县县长于四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就职,台东县县长于四十四年三月一日就职。为使第三届县市长选举趋于一致,并经规定本届选出之苗栗、台东两县县长任期予以缩短,与其他十九县市县市长任期同于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届满。

第四节 第三届县市长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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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第二届县市长之任期全省均于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届满,县市长之改选,依照规定应于前任任期届满二月前办理之,民政厅长兼县市长选举监督乃于四十六年三月十一日公告,定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举行投票,与第三届临时省议会议员选举合倂一次办理,各县市选举事务所统于四十六年三月十五日成立,各选举事务所委员兼主席、委员,及总干事之姓名见本节附表一。

第三届县市长选举,各县市选举事务所于四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三十一日止受理候选人申请登记,全省申请登记为候选人经审核合格公告者,计四十一人,嗣其中一人中途放弃竞选,实际参加竞选者四十人,其姓名如下表:

本届选举,于四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举行投票,全省选举人总数为四、二六八、四五四人,计男二、一四六、六五九人,女二、一二一、七九五人,出席投票者计有三、三三七、九一六人,投票率为七八·二〇。选出之县市长二十一人,统于四十六年六月二日就职。各县市投票情形及县市长当选人姓名见本节附表二。各县市县市长之籍别、年龄、学历、职业、党籍之统计见本章第一节附表。

第五节 第四届县市长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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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第三届县市长之任期,于四十九年六月二日届满,县市长之改选,依照规定应于前任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办理之,民政厅长兼县市长选举监督乃于四十九年三月十日公告,定四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举行投票,与第二届省议会议员选举合倂办理,各县市选举事务所统于四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成立,各选举事务所委员兼主席、委员及总干事之姓名见本节附表一。

第四届县市长选举,各县市选举事务所于四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四月三日止,受理候选人申请登记,全省申请登记为候选人者计四十一人,于候选人名单公告前申请撤销登记者六人,实际参加竞选者三十五人,其姓名如下表:

本届选举于四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举行投票,全省选举人总数为四、七四〇、八七五人,计男二、三九五、〇二八人,女二、三四五、八四七人,出席投票者计有三、四三六、八二三人,投票率为七二·四九。选出之县市长二十一人,统于四十九年六月二日就职。各县市投票情形及县市长当选人姓名见本节附表二。各县市县市长之籍别、年龄、学历、职业、党籍之统计见本章第一节附表。

第六节 补选与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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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县第一届县长选举,初系于四十年四月一日举行投票,当时全县公民总数为一五〇、〇三六人,投票人数为一一四、〇九一人,投票比率为百分之七五·八,候选人黄运金、刘定国二人,投票结果无人得票过半数,复于四月八日举行第二次投票,投票人数为一二六、五三三人,比率为百分之八四·三三,候选人刘定国得票较多当选,并于五月一日就职。惟当选县长刘定国旋为台湾高等法院于五月三日判决当选无效,依法重行办理选举,经公告于四十年七月八日投票,投票结果投票人数仅有五八、七〇八人,未超过当时全县公民总数一五一、七五六人之半数,经于七月二十二日重行投票,投票结果候选人赖顺生当选为第一届苗栗县县长。重行选举之选举槪况见本章第二节附表二。

台东县第一届县长陈振宗,于四十年十月八日病故,县长出缺,依法应予补选,先由省政府派卢明代理该县县长,并于四十年十二月八日成立县长选举事务所,除由卢明任委员兼主席外,并派马荣通、葛良拜二人为选举委员,主持选务工作。该县县长补选,经公告定于四十一年二月十日举行投票,申请登记为县长候选人者有周伸兴、吴金玉、陈庆传等三人,四十一年二月十日投票结果,全县公民总数五六、三一六人,参加投票者有五〇、二〇八人,投票率为百分之八九·一五,计候选人吴金玉得二五、三〇一票,周伸兴得二〇、一〇九票,陈庆传得二、〇一八票,以候选人吴金玉得票超过投票人总数之过半数,依法当选为该县县长,并于四十一年三月一日就职,任期仍为三年。

台中县第二届县长陈水潭,于四十五年二月十四日病故,所遗任期尚有一年三个多月,依法仍应补选,即由省派张维光暂代该县县长,并于四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成立县长选举事务所,除由张维光任委员兼主席外,并派邱秀松、黄演炽二人为选举委员,主持选务工作。该县县长补选,经县市长选举监督于二月二十五日公告,定四十五年四月一日举行投票,申请登记为候选人经审核合格公告者,仅廖五湖一人,四十五年四月一日投票结果,全县公民总数有二三五、八五五人,前往参加投票者六一、七九五人,投票比率为百分之二六·二〇,候选人廖五湖以得票六〇、一〇九票当选为该县县长,并于四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就职,其任期以补足前任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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