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1年)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1年2月23日 2011年2月24日 |
刑事裁判: 2009年12月15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8年度医诉字第2号刑事判决 |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0,醫上,10 【裁判日期】 10002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金生 上 訴 人 林潘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立仁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496,83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