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1年)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1年2月23日
2011年2月24日
刑事裁判:

2009年12月15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8年度医诉字第2号刑事判决
2011年1月18日台湾高等法院99年度医上诉字第2号刑事判决
2013年2月27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09号刑事判决
2015年5月27日台湾高等法院102年度医上更(一)字第1号,撤回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
2008年11月3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7年度医字第13号民事裁定
2010年12月31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7年度医字第13号民事判决
2011年2月23日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3年6月11日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4年2月13日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4年8月19日台湾高等法院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判决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0,醫上,10
【裁判日期】 10002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金生
上 訴 人 林潘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立仁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496,83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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