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4年)
台湾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医上字第10号民事裁定 2014年2月13日 2014年2月13日 |
刑事裁判: 2009年12月15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8年度医诉字第2号刑事判决 |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0,醫上,10 【裁判日期】 103021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林金生 林潘金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被 上訴 人 袁立仁 柯秀惠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敏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許佩霖律師 劉雅雲律師 黃雅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