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灯论释卷第十五

偈本龙树菩萨 释论分别明菩萨

大唐中印度三藏波罗颇蜜多罗译

观涅槃品第二十五

释曰。今此品者。亦为遮空所对治。令解涅槃无自体义故说。

鞞婆沙人言。彼先言。若一切非空。则无有起灭。此谓无自体义。无自体者。如石女儿。则无起灭。烦恼无自体故。非是起灭。而烦恼及名色因亦非起灭者。如上偈说。无断苦证灭。复谁得涅槃。彼先已作此说者。我今欲得有所断故证于涅槃。如经所说。染与染者。共起烦恼。此尽灭故。名为涅槃。如是涅槃心得解脱譬如灯灭。得涅槃者。由烦恼有自体故。如彼上说无自体者。若无烦恼体亦无涅槃。譬如石女儿。复次若以无自体为验无得涅槃者。亦破得涅槃义。即是破于差别法体。是彼立义出因之过。论者言。汝说不善。诸法无自体者。如幻灯灭。是亦不违世谛智境界故。无自体者。从无始因缘展转而起。如幻如焰。诸行无起。即是涅槃。证得涅槃亦复如是。无有自体。我亦不立无体体故。非立义过。上引石女为喻者。于第一义中得成。汝执有自体义者。不可坏故。有所断者不然。以是故。若不见真实理。而说有自体者。得涅槃义不成。法自体坏故。是事云何。汝向出因立义譬喻。三法皆不成故有过。复次鞞婆沙人言。如彼偈说。若一切非空则无有起灭。无断苦证灭。复谁得涅槃者。不然。我今立有涅槃。云何为涅槃。谓第一义中诸行有自体。断诸烦恼及灭名色而得涅槃故。非如驼角。涅槃不尔。有体有断有灭有得故。论者言。如先偈说。若一切非空。则无有起灭。无断苦证灭。云何得涅槃者。此谓有自体。不可坏故。自体者。若是自宗出因立喻有相似者。所成能成则为有力。而今无此力故。因与喻义亦不成。又亦违汝先所立义。我今问汝所立涅槃。为是第一义谛。为是世谛。若欲得是第一义谛者。我今答之。如论偈说。

 无退亦无得  非断亦非常  不生亦不灭  说此为涅槃

释曰。此谓如是涅槃。我所欲得。如汝所说。断故灭故。为出因等。断诸烦恼得涅槃者。此等因义。今皆不成。颠倒心故。作如是说。义皆不然。复次诸执有涅槃者。或说涅槃是真实法。或说涅槃是施设法。二俱不然。以是义故。次须观察。如论偈说。

 涅槃有自体  即堕老死相  涅槃是体者  即是有为法

释曰。此谓涅槃有自体者。无验可令信解。若令涅槃有体。即堕老死相。何以故。无有体离老死相。亦无老相死相离体。小乘之人不欲涅槃有老死相。以是故。如我出验。第一义中涅槃非是体。无老死相故。譬如石女儿。是故汝宗因义不成。因不成故。亦与正义相违故。复次今更与过。若汝不欲涅槃是有为。而欲得涅槃。是无为者不然。无处有一物是体复是无为者。今当立验。涅槃非是体无为故。譬如空华。复次更说其过。如论偈说。

 涅槃若有体  云何是无因  亦无有一法  离因而得有

释曰。此谓体者。皆藉因得有施设。涅槃是体不得无因。以是故此中出验。涅槃非是体。无因能施设故。譬如兔角。多摩罗跋。及修多罗人等言(多摩罗跋者唐言赤铜叶)。如鞞婆沙师说。涅槃如灯灭。我今说涅槃者。但是无起。于世谛中施设有故。我所立者其义相应。论者言。今答此者。如论偈说。

 汝涅槃非体  云何是无体  若涅槃无体  云何是无因

释曰。鞞婆沙等分别涅槃是第一义。善以息烦恼为因。今汝义非如是体故。而言涅槃无体者。为无善等耶。义皆不然。譬如空华。若言涅槃无实无自体者。无如是验。能令开解。涅槃非无体者。汝之所说难令人解。复次鞞婆沙分别涅槃先有体后无体。以灯为喻者。此是显示世间所解。以灯未灭时有体。灭已是无体。若汝计无体同彼已灭灯者。如向偈说。若涅槃无体云何是无因。此谓如灯无体。而有因施设作灯。如是诸阴烦恼无体。而有因施设为涅槃。如论偈说。

 涅槃非无体  而不藉因者  若无因无缘  是名为涅槃

释曰。如汝所说。涅槃无体是第一义。以是故。因有来去流转相而施设有生死涅槃有体无体者。是世谛中所说。非第一义。如论偈说。

 大师所说者  断有断非有  是故知涅槃  非无亦非有

释曰。如经说。或有人以有求出有。或有人不以有求出有。是皆不然。若言涅槃是体者不然。犊子部言。我今立涅槃者。与彼不同。有是体义。有非体义。有二义故。无如上过。是义应尔。论者言。汝所立者其义不然。如论偈说。

 若汝说涅槃  是体是非体  涅槃是体故  解脱者不然

释曰。此谓体非体相违故。若是体则非非体。若是非体则不是体。若相待者。则有体非体相。如是说者。义不相应。何以故。有分别执著过故。犊子部言。涅槃者。云何非体。谓身及诸根无体故。名为非体。云何是体。谓有毕竟无上乐故。名为是体。论者言。此语不善。身诸根及觉等已遮故。亦即是遮无起等。毕竟无上乐者。如遮有为起。亦遮彼乐。若欲以无为乐令物解者。无此验体。汝之所立义不相应。复次若言涅槃有自体者。如论偈说。

 若汝说涅槃  二俱有自体  涅槃是无为  二体是有为

释曰。此偈显何义耶。谓显体非体外别有涅槃相。若彼法与此法有别相而是法体者不然。譬如水与火。如是体非体为涅槃相者不然。复次修多罗人言。涅槃者非体非非体故俱不可说。彼向言有二体过及有为者不然。论者言。亦无是事。今答此语。如论偈说。

 汝若说涅槃  非体非非体  体非体若成  二非体亦成

释曰。此谓如明与暗。有明故可说暗。如是有体非体故。有非体非非体得成。复次如论偈说。

 非体非非体  若是涅槃者  如是二非体  以何法能了

释曰。此谓若言以智能了者。此智先已遮故。如论偈说。

 如来灭度后  不言有与无  亦不言有无  非有及非无  如来现在世  不言有与无  亦不言有无  非有及非无

释曰。此谓身中有神。神与身一。神与身异。离身有神。即身是神。诸不记中皆不说。是故第一义中涅槃不成。汝出因义亦不成。其过在汝。鞞婆沙人复言。第一义中有涅槃怖畏生死者。为求彼故起勤精进。不见求者为得无法故起勤精进。论者言。如我宗中不见有人得彼涅槃。第一义中生死及涅槃俱无差别故。如论偈说。

 生死边涅槃  无有少差别  涅槃边生死  亦无少差别

释曰。此谓生死涅槃同无所得。是二俱不可得故。亦如分别性无故。生死涅槃皆不可得。已令信解。是故如汝所说为得涅槃而起精进为因者。其义不成。亦违于义。今以涅槃生死令开解者。如论偈说。

 生死际涅槃  涅槃际生死  于此二中间  无有少许法

释曰。涅槃者真如法界空之异名。真如无别异故。譬如虚空。虽有方之殊别而无异相。鞞婆沙人言。彼说一切恶见皆以空能出离。及欲得涅槃是空者。若谓涅槃是无能对治诸见者不然。是故有涅槃。是对治故。譬如明对治暗。论者言。此中灯光能照及有体者不成故。汝喻无体。是能成立之过。我言空者。谓一切诸法不可得也。即是说有所得对治。然彼有所得境界一切时不可得故。而空非是有体。无生故。譬如空华。亦非是无。先已说遮故。执著空者。亦是邪见。是故智者。应舍此执。若无智者。执空有体。空有体故则无利益。如宝积经说。佛告迦叶。若有人言能见空者。我说彼人不可治也。如是故空义不成。汝言对治为因者。因义不成。复次若第一义中有此见者。彼对治法可然。今观此诸见无故。如论偈说。

 灭后有无等  及常等诸见  涅槃前后际  诸见所依止

释曰。此谓如来灭后。为有如来。为无如来。为亦有如来亦无如来。为非有如来非无如来。世间有边。世间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乃至世间常。世间无常。亦常亦无常。非常非无常。如是四见有十二种。如来灭后依涅槃起。世间边等依未来起。世间常等依过去起。如是等见。云何起邪。由有虚妄分别习气过故。然此分别无有自体。已令开解。以是故。如论偈说。

 诸体悉皆空  何有边无边  亦边亦无边  非边非无边  何有此彼物  何有常无常  亦常亦无常  非常非无常

释曰。如是等分别所依止境界无体。彼依止无体故。分别心亦无体。所以者何。一切法一切时一切种。从众缘和合生。毕竟空故。无自性故。如是法中何者有边。谁为有边亦边无边非边无边。乃至何者是身。谁为有身。身一神一。身异神异。如是等六十二见。于毕竟空中皆不可得。以是故。如修多罗中偈说。所分别既无。分别何处起。能分别灭故。所分别亦亡。论初已来推求诸法。有亦无。无亦无亦有亦无亦无。非有非无亦无。是名诸法实相平等性空。灭诸戏论得安隐道。若依世谛中出因者。已如前说过。修多罗人言。第一义中有涅槃。佛为令众生证得故。观根观心观法观时观方而为说法。若无涅槃者。佛不应作此说法。乃至说八万四千诸行烦恼对治门。为得涅槃而有所说。故有涅槃。论者言。若第一义中以说法为因。汝欲得尔耶。如论偈说。

 有所得皆谢  戏论息吉祥  如来无处所  无一法为说

释曰。有所得皆谢者。谓有所得境界无体故。有所得心亦无体。复次有所得境界无为故。有所得心亦不起。如是一切有所得皆谢。戏论息者。谓有所得境界无体。彼境界言说相亦不起。以是故名戏论息。吉祥者。谓一切灾殃悉无体故。名为吉祥。由彼所起分别性。一切法不成。及一切法不可说故。第一义中以说法为因者。如上偈说。如来无处所。无一法为说。复次因自觉所得真实法者。不可言说。然此言说者。同分别境界故。所证真实法者。不可言说。如上偈说。如来无处所。无一法为说。复次如来说法者云何。为摄诸有故。无量千劫积集福智聚。佛身从此福智聚生。譬如如意珠悉能显现一切色像。以一切众生心自在愿力故。如来无功用有声出摄于三乘。佛身力故。所有闻者。迷故谓言如来为我说法。为说法者。于世谛中施设而有。复次阴非如来。离阴亦无如来。先已观故。如来名者。无有一物无能说者。亦无听者。亦无说处。以无实体故。如上偈说。如来无处所。无一法为说。复次诸行无所造作。及诸行聚是无漏。二障俱断。为不共佛法等作依止。具此四法故名如来。彼诸行聚无所造作故。有说法者不然。乃至听法者。是有漏行聚。而言听者受者。皆是言说。无有实体。第一义中如幻如化。谁说谁听。以是故。如来无处所。无一法为说。复次如来行菩萨道时。种宿愿力自在。以四摄法摄诸众生。是诸众生以种定报善根因缘力故。由信乐诸根心愿自在。为令一切众生欢喜故。六十种具足。无功用说法。声依如来起。然如来常定。心无功用力所作无觉观体而言有声出者。是皆不然。以如是故。如来无处所。无一法为说。复次于先佛所说法。自解自证故。一切诸法皆先佛已说。今佛随顺而说。不加一字。以是故。如来无处所。无一法为说。复次第一义中一切诸法毕竟空故。无有一法为总相智为别相智可取。以是故。如来无处所。无一法为说。如金刚般若经说。如来为菩萨时。定光佛边无一法可受。何以故。不可取不可说故。诸外道等甚可怜慜。我今以此无体自体空最上乘所说道理。破其邪辩。然彼外道依止恶见道理。而自覆藏己宗之过。执其所见。说是偈言。

 彼第一义中  佛本不说法  佛无分别者  说大乘不然  化佛说法者  是事则不然  佛无心说法  化者非是佛  于第一义中  彼亦不说法  无分别性空  有悲心不然  众生无体故  亦无有佛体  彼佛无体故  亦无悲慜心

外道等谓论者言。彼佛法中若言世谛中有悲慜者。犹如石女哭儿。论者言。此中明第一义者。一相故。所谓无相。无佛亦无大乘。第一义者。是不二智境界。汝说偈者。正是说我佛法道理。今当为汝说如来身。如来身者。虽无分别。以先种利他愿力为大誓庄严熏修故。能摄一切众生。于一切时起化佛身。因此化身有文字章句次第出声。不共一切外道声闻辟支佛故。而为开演二种无我。为欲成就第一义波罗蜜故。为欲成就乘最上乘者故。名为大乘。有第一义佛故。依止彼佛而起化身。从此化身起于说法。由第一义佛为说法因故。不坏我所立义。亦不坏世间所欲。复次萨婆多人言。如来所说法者。皆是有分别故说法。以他众生心自在愿力起说法因故。譬如为声闻等说法。论者言。是义不然。化佛说法者是无分别。非如汝语一向分别。萨婆多人言。佛无分别而为说法者不然。无分别故。譬如土块。论者言。化佛与第一义佛不可说异故。世谛中有佛者。不遮世谛中。彼第一义佛为说法因者。亦不遮第一义中。如来无戏论故。分别如来。若有悲若无悲。皆是戏论。如是戏论悉皆无体。所悲慜众生及能起悲者。亦皆无体。如汝先说。若世谛中有悲谓如石女哭儿者。是喻不然。悲云何相。谓见他有苦起忧苦心。是名悲相。譬如慈母怜极爱子。诸佛菩萨于诸众生起怜慜心。亦复如是。纵令石女有悲怜心。于我何妨。而复不尔。譬如龟毛空与太虚空而不相似。是故设有悲者。诸佛悲心与石女悲心亦不相似。诸佛悲者。无量劫来积集熏修究竟具足。遍满一切诸众生界。若石女无此悲者。更莫复言世谛有悲者与石女悲相似。此品初鞞婆沙等所立验者。论主已说其过。显示涅槃无有自体。以是故。此下引经显成。如梵天王所问经偈言。实无有涅槃。如来说涅槃。如虚空自结。如虚空自解。梵王白佛言。若有分别众生欲得一切法有起有灭者。佛于其人亦不出世。若于涅槃起分别相言是有体者。然彼众生决定不能出于生死。世尊。涅槃者。其义云何。一切相皆寂灭。是为涅槃。一切所作皆已谢。是为涅槃。世尊。愚痴众生于佛法中虽得出家。而堕外道见中求涅槃体。如于麻中求油。指手言得。何异乳中求觅生酥。若于一切法毕竟寂灭中求涅槃者。乃至邪慢外道中声闻非佛法中声闻。若是正见成就行者。不作一法有起有灭。亦不欲得证获一法。亦不见圣谛理。如摩诃般若中说。佛告须菩提。涅槃者。如幻如梦。如影如焰。如镜中像。如水中月。如乾闼婆城。

释观涅槃品竟。

般若灯论释观世谛缘起品第二十六

释曰。今此品者。亦为遮空所对治。而以世谛缘起故说。

目部人谓我言。彼先言如来无处所无一法为说者。其义不然。论者言。我今当说。如来为欲惊怖一切外道及人天等众生令息诸恶见过患故。说缘起法。佛由觉了缘起法故。名称高远遍一切世间。以是因缘故名为佛。汝今与缘起法作过者。自违所欲。如论偈说。

 无明之所覆  造作彼三种  后有诸行业  由此往诸趣

释曰。明所对治名为无明。而此无明能覆障众生智慧。造作后有诸行。云何名后有。谓未受生者与不相离和合因果。共趣向后有故。名为后有。云何名诸行。行有三种。一谓无我法。二谓刹那。三谓三种业。云何为三业。谓福非福不动等。复有三种。谓身语意。无明者非独为诸行缘。亦能与识等后支展转为缘。体亦非独无明覆障众生。更有诸馀烦恼行者。谓造作有为法故。名之为行。如论偈说。

 以诸行因缘  识托于诸趣  识相续托已  尔时名色起

释曰。云何为识。于一一物分别取境界故名识。托者言生。行缘者。谓行与识为缘故名行缘。亦非独诸行与识为缘。彼识生时亦有诸心数法共生。以是故亦以诸心数法为缘。复次行缘识者。如阿罗汉。亦有诸行。何故不与托后有识为缘。以彼爱绳断故。不与托后有识为缘。是故爱等诸烦恼。亦与受后世识作缘。何故独言诸行耶。为诸行有胜力故。譬如王者斗战得胜。非独王胜。一切兵众亦名为胜。由王为主故言王胜。复次或有人起如是意言。无明为不善诸行因可然。但愚痴者是不善故。云何得与善法诸行为因耶。此谓未断无明者。为欲受天女眷属乐故。而造诸福德行。以是故无明亦与福德行为展转因。复次生死者。是第一义不善所有福德诸行。系属生死者皆名不善。以是故无明能总与诸行为缘。复次善趣不善趣不动趣三种业者。各有上中下差别。是等诸行名为往诸趣业。往诸趣者。诸师各执不同。如萨婆多人说言。有彼中阴。以有名色相续。往托生处故。正量部人昙无毱多部人等说言。无彼中阴。但以行为缘。而识得起。尔时名为托生。复次计有中阴者言。有色诸众生等。于一处灭。是有色众生。还相续生。无间前后起至彼异趣。名为托生。相续随生故。譬如灯。以是故名色依止阴而有相续。从死刹那至受生刹那无间生故。名为受生。譬如现在人从此到彼。复次无中阴者言。色界死有生有。二有中间更无中有。有漏故。譬如无色界死有生有而无中有。何以故。死有中间有身起者。非是中阴。身是报故。譬如现在所受得身。复次有身起者。是苦谛所摄故。譬以意体为身。往至异处。刹那刹那相续随起故。而无中有。非一向有阴。汝立中阴义者。是义不成。复次有中阴者言。若无中阴。云何得至后受生处耶。复次无中阴者言。从死有相续至生有时。如授经。如传灯。如行印。如镜像现。如空声响。如水中日月影。如种子生芽。如人见酢口中生涎。如是后阴相续起时。无有中阴往来传此向彼。是故智者应如是解。如上偈说。识相续托已。尔时名色起。云何为名色耶。名有二种。一谓自往诸趣。二谓为烦恼所使强令入诸趣中。复次名者。谓无色四阴。总名为名。云何为色。色者可变异故名色。谓四大及四尘等。非独识为名色缘。无明行等亦为彼缘。复次识缘名色者。识及无明等非是定与名色为缘。有处有化生者而亦与彼六入为缘。如无色界生者。此识但与名为缘。如论偈说。

 从于名色体  次第起六入  情尘等和合  而起于六触

释曰。云何为内六入。谓眼入耳入鼻入舌入身入意入等。眼入者。以色为境界故。彼清净色是眼识所依止处故。名清净色。以为眼入。如是以声等为境界。彼清净色。是耳等识所依止处故。名清净色。为耳等入。意入者。以无间次第灭为彼意入。云何为入。谓识及心心数法等。从清净色中起故。名之为入。何故名触。谓与苦受乐受不苦不乐受等。各和合故名触。如论偈说。

 因彼眼与色  及作意三种  与名色为缘  尔乃识得生

释曰。识得生者。如眼以色为缘。识缘色故而识得生。如是耳以声为缘。耳识得生。乃至意以法为缘。意识得生。云何名触。如论偈说。

 彼色识眼等  三种共和合  如是名为触  从触起于受

释曰。境界与根意等三种为一体故。而名为触。触为缘故起三种受。如论偈说。

 受为起爱缘  为受故起爱  爱又为取缘  取者有四种

释曰。此谓求欲之相而名为爱。无闻凡夫为乐受故起贪求心。如舐刀蜜。不觉后时伤舌过患。若为乐受起贪者可尔。云何于苦受不苦不乐受而起贪耶。谓以苦受不苦不乐受亦为爱缘故。受苦受时亦有求离心生。亦是爱也。是故无过。四取者。谓欲取见取戒取我语取。云何为取。谓积集义。复次爱增长故。亦即是取。为得五欲乐故。起追求心。亦名为取。如论偈说。

 由取诸有故  取者起于有  以无取者故  脱苦断诸有

释曰。有者是业相。复次有者。是生异名。而生之因法亦名为有。若尔者云何即因是果耶。今现见因受果名故。譬如佛出世。乐彼识等五支果分。是现在世所摄故。而言从无明行生。若得值善知识听闻正法起正思惟。于苦乐等诸行能见无常苦空无我等行。复次诸行无生自体空。彼起真实智者。不复起爱。不起爱故无复追求。如上偈说。若无有取者。脱苦断诸有。此义云何。谓有取故有有。若无取则无有。有云何相。如论偈说。

 五阴是有体  从有次起生  老病死忧悲  哀泣愁苦等

释曰。此谓亦说五阴因为有支体。复次五阴因名有者。谓非独五阴因名有。无色界四阴因亦名有。生者谓先无阴体今有阴起。老者谓变坏相。死者谓无阴体。病者谓身为苦所逼。忧悲者。谓从爱别离怨憎会等。内被烧然有相起故。哀泣者。谓丧失所爱及有福德眷属。因此发声。称其德行。而哀泣之。苦谓身受。愁谓心受。劳倦者谓身心疲极。如是广说生等皆名为苦者云何。如论偈说。

 愁及劳倦等  皆以生为因  独此苦阴起  毕竟无乐相

释曰。独苦阴起者。谓不与乐和合故。阴者谓聚。起者谓生阴。相续者是世谛所摄缘起。非第一义。如先品中已说无起令信解故。我所立者不破。若言生死行流转者。云何是不起耶。我今答之。如论偈说。

 是谓为生死  诸行之根本  无智者所作  见实者不为

释曰。诸行生死根无智所作者。此谓无智者不见诸行无始已来展转从缘起如幻如焰过患故。而求于乐。为求乐故造福非福不动等诸行。见实不作者。谓圣道已起见真实故。智障烦恼体无明已断故。如论偈说。

 无明若已断  诸行不复生  修习智慧故  无明乃得断

释曰。此谓诸行不生阙于缘故。如种子无体故芽则不生。今修习何智得断无明。如此论中所说照缘起智。遮一切诸体有自体。解人法二无我境界。空智修者。谓数数习。如论偈说。

 一一支灭者  彼彼支不起  唯独苦阴聚  名为正永灭

释曰。此谓行等一一有支对治道起故。则灭此等有支更不起者。由行灭故。行灭则识灭。乃至生老死忧悲等灭。唯独苦阴正永灭者。是世谛所摄故。若第一义中是无明等无起无灭。云何复名缘起耶。佛依世谛故说第一义。我义如是。如前偈说。不依于世谛。不能说第一。以是故不坏我所立义。此品初自部人谓我言。立义有过者今说无此过故。而以世谛缘起。令物信解是品义意。如佛说无起者名为缘起。此谓不起者说为缘起。若彼无起云何有灭。若能于无灭觉无灭者。名解缘起法等。

释观世谛缘起品竟。

般若灯论释观邪见品第二十七

释曰。今此品者亦为遮空所对治令解诸见空故说。

自部人言。有自体五取阴。是见处故。阴若是无而为见处者不然。五阴是见处者如俱舍论中说。彼五阴者是苦是集是世间是见处。如是等是有故。论者言。不然。今当观察诸见。此中如论偈说。

 往昔过去世  我为有为无  是常等诸见  皆依先世起

释曰。此谓我于过去。为是有为是无。为亦有亦无。为非有非无。如是诸见依过去世起。世间常世间无常亦常亦无常非常非无常等四见因待现在世阴故说过去世阴常等诸见。皆依此起。依者。谓缘为谁缘谓诸见缘。见有何义。谓执著于取等。如论偈说。

 复有异诸见  执未来不起  未来起等边  皆依未来起

释曰。此诸见依过去世起。世间有边世间无边亦有边亦无边非有边非无边等四见。因现在阴故。未来当起阴者。名为后边。今且观察。依止先世起诸见者。如论偈说。

 过去世有我  是事则不然  彼先世众生  非是今世者

释曰。云何不然。谓时别故。异业所生故。譬如馀众生。复次身及诸根亦别故。若言根等虽异而我是一者。此亦不然。如论偈说。

 还是昔我者  但是取自体  若离彼诸取  复有何我耶

释曰。此谓如提婆达多过去世我还是今日我者不然。取别故。譬如耶若达多。我以是故。前世生还是今日生者不然。复次若欲得我相异取相者。如上偈说。若离于诸取。复有何我耶。无如是我故。离阴有我先已广遮。计有我者。若作是意。不欲令我无体。即以取为我体者。作是分别。如似说无我者。亦以取体为我。如论偈说。

 若取是我者  何处更有我  由取起灭故  云何是取者

释曰。第一义中。取不是我。取有起灭法二体先已说无我。令信解故。云何为取。谓取及取者。取是业。取者是作业人。譬如薪火二种。复次如先已遮我故我义不成。云何不成。如先偈说。取非即是我。以有起灭故。我者亦非是有亦非是无。如是我者。世谛中亦不能令物解。今当更答计离阴有我者。如论偈说。

 若异于彼取  有我者不然  离阴应可取  而不可取故

释曰。此谓我若异取者不然。何以故。若离取有我者。云何可说取是我相。若无相可说则离取无我。若谓离取无我。但取是我者。是亦不然。离取无有我异故。譬如馀物。此中立验。不异取有我。取是可取法我不可取故。譬如取自体。何以故。取有起灭。我则不尔。复次云何以取即为取者。若谓离取而有取者。是亦不然。若不取五阴而有取者。应离五阴别有取者。彼义如是。我今说道理者。如论偈说。

 我不异于取  亦不即是取  而复非无取  亦不定是无

释曰。此谓我不离取。亦不即取。而非无取。亦不是无。已令物解。若言过去世有我者不然。如论偈说。

 今世无过去  是事亦不然  过去前生者  与今世不异  若今与前异  离前应独立  如是应常住  不为现阴缘

释曰。此谓问者。不欲得如此。云何欲得。谓欲得前世五阴与今世五阴为缘。我今立验。如提婆达多。今世五阴与过去五阴。不得有异。相续不异故。过去阴为因故。譬如提婆达多。过去五阴。非但有此离前应独立过。亦更有馀咎如上偈说。如是应常住。不为现阴缘。云何为缘耶。谓后阴不起故。若尔者则不从死有生。而彼前世所受生阴。仍在过去。今别更有异阴于现在生以是故。则有大过。云何为过。如论偈说。

 诸业皆断坏  此人所造业  彼人当受报  得如是过咎

释曰。若尔者即有断过。失于诸业果报故。又彼人作罪。此人受果。复次若言业之与生一时起者不然。如论偈说。

 非生共业起  此中有过故  我是作如瓶  先无而后起

释曰。我者云何是造作耶。谓先无后有。我者先不起烦恼业。应如瓶以外法为生因。不以先世所集业为生因。如是能生后阴因者。则为无体。非有非不有。复次过去世亦同前二种过。非有非不有者。无如是法故。观察过去世有无等四句已。今当次观未来四句。如论偈说。

 或有如是见  来世有我起  来世无我起  同过去有过

释曰。此谓来世一异俱不俱等。今亦如是遮故。如论偈说。

 若天与人一  我则堕于常  天既是无生  常不可生故

释曰。如是我者即堕常过。自部人言。一异等义有何过耶。论者言。若未生天即是天者。我则无起。无起者即是常。以是故。我未生天时应能起天所作业。而无是事。若谓我是常未生天时已能起天所作业者。世人所不信故。复次若我无常。此人中我天中生时。昔人中我今即坏故。若汝意谓欲得有异而无如上所说一过者。是事不然。计异者亦有过故。如论偈说。

 若天与人异  我则堕无常  天与人异故  相续者不然

释曰。其过云何。谓有异故。譬如提婆达多与耶若达多。二我相续则为有过。复次若有人言。我相续是一有是天义有是人义。今当答之。如论偈说。

 若天在一分  人又在一分  常无常共俱  一处者不然

释曰。云何不然。谓有天处有天即是常。天处无人故。无人即是无常。若有人处有人即是常。人处无天故。无天即是无常。犹如一物一处。亦白亦黑者。其义不然。若有人言。我非是常亦非无常者。如论偈说。

 若常与无常  二义得成者  非常非无常  汝意亦得成

释曰。此义难令人解故。复次第一义中者。如论偈说。

 有处有人来  从住处有去  生死则无始  而无有是事

释曰。有处者。若天世处人世处。有人者。谓若天若人。住处者。谓住天等世界处。有去者。谓有人向异趣处去。若尔者此我无始已来恒有。而即是常。而无是事。云何无耶。谓众生及人先已遮故。以是义故。无有常我。若言虽无常我而有无常我者。是亦不然。如论偈说。

 若无有常我  谁复是无常  亦常亦无常  非常非无常

释曰。此谓待常故说无常。本无有常待。何说无常。复次常无常等。皆已不成。今当观察边等四句。如论偈说。

 世间若有边  云何有后世  世间若无边  云何有后世

释曰。边者云何。谓究竟处尽处等名边。如似阿罗汉涅槃阴。而今有后世在者。谓前世阴为因。后世阴为果。展转无终。如是依前阴因起后阴果故。然今有此诸阴展转相续起。如论偈说。

 此诸阴相续  犹如然灯焰  以是故世间  非有边无边

释曰。此中立验。有无明烦恼未尽。诸阴相续不断。此阴有果故。譬如灯焰相续。以是故。世间有边者不然。此相似果起不坏者。非前阴不坏有后果故。譬如灯前焰。以是故。世间无边者不然。如所说验义者。应如论偈说。

 前世阴已坏  后阴别起者  则不因前阴  是名为有边

释曰。此谓前阴起已即灭。不为后阴相续因者。即是有边。如论偈说。

 若前阴不坏  后阴不起者  既不因前阴  而即是无边

释曰。云何无边。谓一切时常住故。是义不然。如论偈说。

 一分是有边  一分是无边  离彼有无边  更无俱等边

释曰。此谓无世间最后边等四句。所以者何。如论偈说。

 云何一取者  一分是有坏  一分是无坏  如是者不然

释曰。云何不然。如前二种灯喻验中已破故。是为不然。如论偈说。

 有边及无边  是二得成者  非有非无边  其义亦得成

释曰。此谓若一人是亦有边亦无边成者。以相待故。非有边非无边亦成。而无是事。如第一义中。总说一切见皆不然。作如是令物解者。如论偈说。

 是第一义中  一切法空故  何处何因缘  何人起诸见

释曰。此谓若第一义中一切诸体皆空者。有何人缘何境。以何为因起何等见。以彼人空境空因空见空故。有人有境有因有见起者不然。以是义故。品初自部人言。第一义中。有如是五取阴自体是见处者。此出因义不然。云何不然。第一义中已令物解一切诸见悉皆空故。不然若依世谛中而立因者。自违汝义。佛婆伽婆为世亲者。见一切众生虚妄分别起种种苦种子诸见故而起怜愍。如论偈说。

 佛为断诸苦  演说微妙法  以怜愍为因  我今礼瞿昙

释曰。断苦者。谓断一切众生生死等一切诸苦。妙法者。谓清净故。名为妙法。能灭烦恼熏习火故。名为清净。复次一切功德因增长圆满故。亦名清净。妙法者。所谓大乘。如胜鬘经说世尊。摄受妙法者。谓守护大乘。何以故。世尊。一切声闻辟支佛乘。皆从大乘中出生故。乃至一切世间出世间善法。亦皆从大乘中出生故。世尊譬如阿耨达池出四大河。如是如是。世尊。大乘者。能生声闻辟支佛乘。如是乘者。以慈悲喜舍为因。不以世间名利为因。今礼瞿昙者。谓能开示无上妙法宝故。名为瞿昙。复次姓瞿昙故。名为瞿昙。礼者云何。有二种礼。一谓口言称叹。二谓屈身头面著地。如梵王所问经偈言。深解因缘法。则无诸邪见。法皆属因缘。无自定根本。因缘法不生。因缘法不灭。若能如是解。诸佛常现前。此品初说自部人立验有过。又以诸见空故。而令开解是品义意。如般若中说佛告勇猛极勇猛菩萨摩诃萨。知色非起见处。亦非断见处。乃至受想行识非起见处。亦非断见处。若色受想行识非起见处。亦非断见处者。是名般若波罗蜜。今以无起等差别缘起令开解者。所谓息一切戏论及一异等种种见。悉皆寂灭。是自觉法。是如虚空法。是无分别法。是第一义境界法。以如是等真实甘露。而令开解是。一部论宗意。问曰。诸佛所说初中后皆真实。此论中何须广立诸验耶。答曰。或有愚钝诸众生等。于佛阿含不能正信为欲摄取彼众生故。广立诸验。我今顶礼龙树阿阇梨故。而作颂曰。

 牟尼法王子  大智阿阇梨  以般若妙理  开演此中论  善解利他行  为照世日月  显了甚深法  说得佛道因  阇梨所作者  我今悉解释  息诸恶见故  造般若灯论  此般若灯者  深妙无比法  然我今所作  若有少福德  以此般若灯  愿摄众生类  见法身如来  遍满十方刹  得自所觉法  息诸见戏论  寂灭无分别  无比如虚空  复愿般若灯  普照于世界  为暗所覆者  建立于涅槃

般若灯论释第二十七品竟。

一切论到彼岸者。深大智慧者。乘于大乘者。分别照明大菩萨。造此释中论长行讫。而发愿言。

 愿以一念善  随喜回向等  与一切众生  命终见弥勒

般若灯论释卷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