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燈論釋卷第十五

偈本龍樹菩薩 釋論分別明菩薩

大唐中印度三藏波羅頗蜜多羅譯

觀涅槃品第二十五

釋曰。今此品者。亦為遮空所對治。令解涅槃無自體義故說。

鞞婆沙人言。彼先言。若一切非空。則無有起滅。此謂無自體義。無自體者。如石女兒。則無起滅。煩惱無自體故。非是起滅。而煩惱及名色因亦非起滅者。如上偈說。無斷苦證滅。復誰得涅槃。彼先已作此說者。我今欲得有所斷故證於涅槃。如經所說。染與染者。共起煩惱。此盡滅故。名為涅槃。如是涅槃心得解脫譬如燈滅。得涅槃者。由煩惱有自體故。如彼上說無自體者。若無煩惱體亦無涅槃。譬如石女兒。復次若以無自體為驗無得涅槃者。亦破得涅槃義。即是破於差別法體。是彼立義出因之過。論者言。汝說不善。諸法無自體者。如幻燈滅。是亦不違世諦智境界故。無自體者。從無始因緣展轉而起。如幻如焰。諸行無起。即是涅槃。證得涅槃亦復如是。無有自體。我亦不立無體體故。非立義過。上引石女為喻者。於第一義中得成。汝執有自體義者。不可壞故。有所斷者不然。以是故。若不見真實理。而說有自體者。得涅槃義不成。法自體壞故。是事云何。汝向出因立義譬喻。三法皆不成故有過。復次鞞婆沙人言。如彼偈說。若一切非空則無有起滅。無斷苦證滅。復誰得涅槃者。不然。我今立有涅槃。云何為涅槃。謂第一義中諸行有自體。斷諸煩惱及滅名色而得涅槃故。非如駝角。涅槃不爾。有體有斷有滅有得故。論者言。如先偈說。若一切非空。則無有起滅。無斷苦證滅。云何得涅槃者。此謂有自體。不可壞故。自體者。若是自宗出因立喻有相似者。所成能成則為有力。而今無此力故。因與喻義亦不成。又亦違汝先所立義。我今問汝所立涅槃。為是第一義諦。為是世諦。若欲得是第一義諦者。我今答之。如論偈說。

 無退亦無得  非斷亦非常  不生亦不滅  說此為涅槃

釋曰。此謂如是涅槃。我所欲得。如汝所說。斷故滅故。為出因等。斷諸煩惱得涅槃者。此等因義。今皆不成。顛倒心故。作如是說。義皆不然。復次諸執有涅槃者。或說涅槃是真實法。或說涅槃是施設法。二俱不然。以是義故。次須觀察。如論偈說。

 涅槃有自體  即墮老死相  涅槃是體者  即是有為法

釋曰。此謂涅槃有自體者。無驗可令信解。若令涅槃有體。即墮老死相。何以故。無有體離老死相。亦無老相死相離體。小乘之人不欲涅槃有老死相。以是故。如我出驗。第一義中涅槃非是體。無老死相故。譬如石女兒。是故汝宗因義不成。因不成故。亦與正義相違故。復次今更與過。若汝不欲涅槃是有為。而欲得涅槃。是無為者不然。無處有一物是體復是無為者。今當立驗。涅槃非是體無為故。譬如空華。復次更說其過。如論偈說。

 涅槃若有體  云何是無因  亦無有一法  離因而得有

釋曰。此謂體者。皆藉因得有施設。涅槃是體不得無因。以是故此中出驗。涅槃非是體。無因能施設故。譬如兔角。多摩羅跋。及修多羅人等言(多摩羅跋者唐言赤銅葉)。如鞞婆沙師說。涅槃如燈滅。我今說涅槃者。但是無起。於世諦中施設有故。我所立者其義相應。論者言。今答此者。如論偈說。

 汝涅槃非體  云何是無體  若涅槃無體  云何是無因

釋曰。鞞婆沙等分別涅槃是第一義。善以息煩惱為因。今汝義非如是體故。而言涅槃無體者。為無善等耶。義皆不然。譬如空華。若言涅槃無實無自體者。無如是驗。能令開解。涅槃非無體者。汝之所說難令人解。復次鞞婆沙分別涅槃先有體後無體。以燈為喻者。此是顯示世間所解。以燈未滅時有體。滅已是無體。若汝計無體同彼已滅燈者。如向偈說。若涅槃無體云何是無因。此謂如燈無體。而有因施設作燈。如是諸陰煩惱無體。而有因施設為涅槃。如論偈說。

 涅槃非無體  而不藉因者  若無因無緣  是名為涅槃

釋曰。如汝所說。涅槃無體是第一義。以是故。因有來去流轉相而施設有生死涅槃有體無體者。是世諦中所說。非第一義。如論偈說。

 大師所說者  斷有斷非有  是故知涅槃  非無亦非有

釋曰。如經說。或有人以有求出有。或有人不以有求出有。是皆不然。若言涅槃是體者不然。犢子部言。我今立涅槃者。與彼不同。有是體義。有非體義。有二義故。無如上過。是義應爾。論者言。汝所立者其義不然。如論偈說。

 若汝說涅槃  是體是非體  涅槃是體故  解脫者不然

釋曰。此謂體非體相違故。若是體則非非體。若是非體則不是體。若相待者。則有體非體相。如是說者。義不相應。何以故。有分別執著過故。犢子部言。涅槃者。云何非體。謂身及諸根無體故。名為非體。云何是體。謂有畢竟無上樂故。名為是體。論者言。此語不善。身諸根及覺等已遮故。亦即是遮無起等。畢竟無上樂者。如遮有為起。亦遮彼樂。若欲以無為樂令物解者。無此驗體。汝之所立義不相應。復次若言涅槃有自體者。如論偈說。

 若汝說涅槃  二俱有自體  涅槃是無為  二體是有為

釋曰。此偈顯何義耶。謂顯體非體外別有涅槃相。若彼法與此法有別相而是法體者不然。譬如水與火。如是體非體為涅槃相者不然。復次修多羅人言。涅槃者非體非非體故俱不可說。彼向言有二體過及有為者不然。論者言。亦無是事。今答此語。如論偈說。

 汝若說涅槃  非體非非體  體非體若成  二非體亦成

釋曰。此謂如明與闇。有明故可說闇。如是有體非體故。有非體非非體得成。復次如論偈說。

 非體非非體  若是涅槃者  如是二非體  以何法能了

釋曰。此謂若言以智能了者。此智先已遮故。如論偈說。

 如來滅度後  不言有與無  亦不言有無  非有及非無  如來現在世  不言有與無  亦不言有無  非有及非無

釋曰。此謂身中有神。神與身一。神與身異。離身有神。即身是神。諸不記中皆不說。是故第一義中涅槃不成。汝出因義亦不成。其過在汝。鞞婆沙人復言。第一義中有涅槃怖畏生死者。為求彼故起勤精進。不見求者為得無法故起勤精進。論者言。如我宗中不見有人得彼涅槃。第一義中生死及涅槃俱無差別故。如論偈說。

 生死邊涅槃  無有少差別  涅槃邊生死  亦無少差別

釋曰。此謂生死涅槃同無所得。是二俱不可得故。亦如分別性無故。生死涅槃皆不可得。已令信解。是故如汝所說為得涅槃而起精進為因者。其義不成。亦違於義。今以涅槃生死令開解者。如論偈說。

 生死際涅槃  涅槃際生死  於此二中間  無有少許法

釋曰。涅槃者真如法界空之異名。真如無別異故。譬如虛空。雖有方之殊別而無異相。鞞婆沙人言。彼說一切惡見皆以空能出離。及欲得涅槃是空者。若謂涅槃是無能對治諸見者不然。是故有涅槃。是對治故。譬如明對治闇。論者言。此中燈光能照及有體者不成故。汝喻無體。是能成立之過。我言空者。謂一切諸法不可得也。即是說有所得對治。然彼有所得境界一切時不可得故。而空非是有體。無生故。譬如空華。亦非是無。先已說遮故。執著空者。亦是邪見。是故智者。應捨此執。若無智者。執空有體。空有體故則無利益。如寶積經說。佛告迦葉。若有人言能見空者。我說彼人不可治也。如是故空義不成。汝言對治為因者。因義不成。復次若第一義中有此見者。彼對治法可然。今觀此諸見無故。如論偈說。

 滅後有無等  及常等諸見  涅槃前後際  諸見所依止

釋曰。此謂如來滅後。為有如來。為無如來。為亦有如來亦無如來。為非有如來非無如來。世間有邊。世間無邊。亦有邊亦無邊。非有邊非無邊。乃至世間常。世間無常。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如是四見有十二種。如來滅後依涅槃起。世間邊等依未來起。世間常等依過去起。如是等見。云何起邪。由有虛妄分別習氣過故。然此分別無有自體。已令開解。以是故。如論偈說。

 諸體悉皆空  何有邊無邊  亦邊亦無邊  非邊非無邊  何有此彼物  何有常無常  亦常亦無常  非常非無常

釋曰。如是等分別所依止境界無體。彼依止無體故。分別心亦無體。所以者何。一切法一切時一切種。從眾緣和合生。畢竟空故。無自性故。如是法中何者有邊。誰為有邊亦邊無邊非邊無邊。乃至何者是身。誰為有身。身一神一。身異神異。如是等六十二見。於畢竟空中皆不可得。以是故。如修多羅中偈說。所分別既無。分別何處起。能分別滅故。所分別亦亡。論初已來推求諸法。有亦無。無亦無亦有亦無亦無。非有非無亦無。是名諸法實相平等性空。滅諸戲論得安隱道。若依世諦中出因者。已如前說過。修多羅人言。第一義中有涅槃。佛為令眾生證得故。觀根觀心觀法觀時觀方而為說法。若無涅槃者。佛不應作此說法。乃至說八萬四千諸行煩惱對治門。為得涅槃而有所說。故有涅槃。論者言。若第一義中以說法為因。汝欲得爾耶。如論偈說。

 有所得皆謝  戲論息吉祥  如來無處所  無一法為說

釋曰。有所得皆謝者。謂有所得境界無體故。有所得心亦無體。復次有所得境界無為故。有所得心亦不起。如是一切有所得皆謝。戲論息者。謂有所得境界無體。彼境界言說相亦不起。以是故名戲論息。吉祥者。謂一切災殃悉無體故。名為吉祥。由彼所起分別性。一切法不成。及一切法不可說故。第一義中以說法為因者。如上偈說。如來無處所。無一法為說。復次因自覺所得真實法者。不可言說。然此言說者。同分別境界故。所證真實法者。不可言說。如上偈說。如來無處所。無一法為說。復次如來說法者云何。為攝諸有故。無量千劫積集福智聚。佛身從此福智聚生。譬如如意珠悉能顯現一切色像。以一切眾生心自在願力故。如來無功用有聲出攝於三乘。佛身力故。所有聞者。迷故謂言如來為我說法。為說法者。於世諦中施設而有。復次陰非如來。離陰亦無如來。先已觀故。如來名者。無有一物無能說者。亦無聽者。亦無說處。以無實體故。如上偈說。如來無處所。無一法為說。復次諸行無所造作。及諸行聚是無漏。二障俱斷。為不共佛法等作依止。具此四法故名如來。彼諸行聚無所造作故。有說法者不然。乃至聽法者。是有漏行聚。而言聽者受者。皆是言說。無有實體。第一義中如幻如化。誰說誰聽。以是故。如來無處所。無一法為說。復次如來行菩薩道時。種宿願力自在。以四攝法攝諸眾生。是諸眾生以種定報善根因緣力故。由信樂諸根心願自在。為令一切眾生歡喜故。六十種具足。無功用說法。聲依如來起。然如來常定。心無功用力所作無覺觀體而言有聲出者。是皆不然。以如是故。如來無處所。無一法為說。復次於先佛所說法。自解自證故。一切諸法皆先佛已說。今佛隨順而說。不加一字。以是故。如來無處所。無一法為說。復次第一義中一切諸法畢竟空故。無有一法為總相智為別相智可取。以是故。如來無處所。無一法為說。如金剛般若經說。如來為菩薩時。定光佛邊無一法可受。何以故。不可取不可說故。諸外道等甚可憐慜。我今以此無體自體空最上乘所說道理。破其邪辯。然彼外道依止惡見道理。而自覆藏己宗之過。執其所見。說是偈言。

 彼第一義中  佛本不說法  佛無分別者  說大乘不然  化佛說法者  是事則不然  佛無心說法  化者非是佛  於第一義中  彼亦不說法  無分別性空  有悲心不然  眾生無體故  亦無有佛體  彼佛無體故  亦無悲慜心

外道等謂論者言。彼佛法中若言世諦中有悲慜者。猶如石女哭兒。論者言。此中明第一義者。一相故。所謂無相。無佛亦無大乘。第一義者。是不二智境界。汝說偈者。正是說我佛法道理。今當為汝說如來身。如來身者。雖無分別。以先種利他願力為大誓莊嚴熏修故。能攝一切眾生。於一切時起化佛身。因此化身有文字章句次第出聲。不共一切外道聲聞辟支佛故。而為開演二種無我。為欲成就第一義波羅蜜故。為欲成就乘最上乘者故。名為大乘。有第一義佛故。依止彼佛而起化身。從此化身起於說法。由第一義佛為說法因故。不壞我所立義。亦不壞世間所欲。復次薩婆多人言。如來所說法者。皆是有分別故說法。以他眾生心自在願力起說法因故。譬如為聲聞等說法。論者言。是義不然。化佛說法者是無分別。非如汝語一向分別。薩婆多人言。佛無分別而為說法者不然。無分別故。譬如土塊。論者言。化佛與第一義佛不可說異故。世諦中有佛者。不遮世諦中。彼第一義佛為說法因者。亦不遮第一義中。如來無戲論故。分別如來。若有悲若無悲。皆是戲論。如是戲論悉皆無體。所悲慜眾生及能起悲者。亦皆無體。如汝先說。若世諦中有悲謂如石女哭兒者。是喻不然。悲云何相。謂見他有苦起憂苦心。是名悲相。譬如慈母憐極愛子。諸佛菩薩於諸眾生起憐慜心。亦復如是。縱令石女有悲憐心。於我何妨。而復不爾。譬如龜毛空與太虛空而不相似。是故設有悲者。諸佛悲心與石女悲心亦不相似。諸佛悲者。無量劫來積集熏修究竟具足。遍滿一切諸眾生界。若石女無此悲者。更莫復言世諦有悲者與石女悲相似。此品初鞞婆沙等所立驗者。論主已說其過。顯示涅槃無有自體。以是故。此下引經顯成。如梵天王所問經偈言。實無有涅槃。如來說涅槃。如虛空自結。如虛空自解。梵王白佛言。若有分別眾生欲得一切法有起有滅者。佛於其人亦不出世。若於涅槃起分別相言是有體者。然彼眾生決定不能出於生死。世尊。涅槃者。其義云何。一切相皆寂滅。是為涅槃。一切所作皆已謝。是為涅槃。世尊。愚癡眾生於佛法中雖得出家。而墮外道見中求涅槃體。如於麻中求油。指手言得。何異乳中求覓生酥。若於一切法畢竟寂滅中求涅槃者。乃至邪慢外道中聲聞非佛法中聲聞。若是正見成就行者。不作一法有起有滅。亦不欲得證獲一法。亦不見聖諦理。如摩訶般若中說。佛告須菩提。涅槃者。如幻如夢。如影如焰。如鏡中像。如水中月。如乾闥婆城。

釋觀涅槃品竟。

般若燈論釋觀世諦緣起品第二十六

釋曰。今此品者。亦為遮空所對治。而以世諦緣起故說。

目部人謂我言。彼先言如來無處所無一法為說者。其義不然。論者言。我今當說。如來為欲驚怖一切外道及人天等眾生令息諸惡見過患故。說緣起法。佛由覺了緣起法故。名稱高遠遍一切世間。以是因緣故名為佛。汝今與緣起法作過者。自違所欲。如論偈說。

 無明之所覆  造作彼三種  後有諸行業  由此往諸趣

釋曰。明所對治名為無明。而此無明能覆障眾生智慧。造作後有諸行。云何名後有。謂未受生者與不相離和合因果。共趣向後有故。名為後有。云何名諸行。行有三種。一謂無我法。二謂剎那。三謂三種業。云何為三業。謂福非福不動等。復有三種。謂身語意。無明者非獨為諸行緣。亦能與識等後支展轉為緣。體亦非獨無明覆障眾生。更有諸餘煩惱行者。謂造作有為法故。名之為行。如論偈說。

 以諸行因緣  識託於諸趣  識相續託已  爾時名色起

釋曰。云何為識。於一一物分別取境界故名識。託者言生。行緣者。謂行與識為緣故名行緣。亦非獨諸行與識為緣。彼識生時亦有諸心數法共生。以是故亦以諸心數法為緣。復次行緣識者。如阿羅漢。亦有諸行。何故不與託後有識為緣。以彼愛繩斷故。不與託後有識為緣。是故愛等諸煩惱。亦與受後世識作緣。何故獨言諸行耶。為諸行有勝力故。譬如王者鬪戰得勝。非獨王勝。一切兵眾亦名為勝。由王為主故言王勝。復次或有人起如是意言。無明為不善諸行因可然。但愚癡者是不善故。云何得與善法諸行為因耶。此謂未斷無明者。為欲受天女眷屬樂故。而造諸福德行。以是故無明亦與福德行為展轉因。復次生死者。是第一義不善所有福德諸行。繫屬生死者皆名不善。以是故無明能總與諸行為緣。復次善趣不善趣不動趣三種業者。各有上中下差別。是等諸行名為往諸趣業。往諸趣者。諸師各執不同。如薩婆多人說言。有彼中陰。以有名色相續。往託生處故。正量部人曇無毱多部人等說言。無彼中陰。但以行為緣。而識得起。爾時名為託生。復次計有中陰者言。有色諸眾生等。於一處滅。是有色眾生。還相續生。無間前後起至彼異趣。名為託生。相續隨生故。譬如燈。以是故名色依止陰而有相續。從死剎那至受生剎那無間生故。名為受生。譬如現在人從此到彼。復次無中陰者言。色界死有生有。二有中間更無中有。有漏故。譬如無色界死有生有而無中有。何以故。死有中間有身起者。非是中陰。身是報故。譬如現在所受得身。復次有身起者。是苦諦所攝故。譬以意體為身。往至異處。剎那剎那相續隨起故。而無中有。非一向有陰。汝立中陰義者。是義不成。復次有中陰者言。若無中陰。云何得至後受生處耶。復次無中陰者言。從死有相續至生有時。如授經。如傳燈。如行印。如鏡像現。如空聲響。如水中日月影。如種子生芽。如人見酢口中生涎。如是後陰相續起時。無有中陰往來傳此向彼。是故智者應如是解。如上偈說。識相續託已。爾時名色起。云何為名色耶。名有二種。一謂自往諸趣。二謂為煩惱所使強令入諸趣中。復次名者。謂無色四陰。總名為名。云何為色。色者可變異故名色。謂四大及四塵等。非獨識為名色緣。無明行等亦為彼緣。復次識緣名色者。識及無明等非是定與名色為緣。有處有化生者而亦與彼六入為緣。如無色界生者。此識但與名為緣。如論偈說。

 從於名色體  次第起六入  情塵等和合  而起於六觸

釋曰。云何為內六入。謂眼入耳入鼻入舌入身入意入等。眼入者。以色為境界故。彼清淨色是眼識所依止處故。名清淨色。以為眼入。如是以聲等為境界。彼清淨色。是耳等識所依止處故。名清淨色。為耳等入。意入者。以無間次第滅為彼意入。云何為入。謂識及心心數法等。從清淨色中起故。名之為入。何故名觸。謂與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等。各和合故名觸。如論偈說。

 因彼眼與色  及作意三種  與名色為緣  爾乃識得生

釋曰。識得生者。如眼以色為緣。識緣色故而識得生。如是耳以聲為緣。耳識得生。乃至意以法為緣。意識得生。云何名觸。如論偈說。

 彼色識眼等  三種共和合  如是名為觸  從觸起於受

釋曰。境界與根意等三種為一體故。而名為觸。觸為緣故起三種受。如論偈說。

 受為起愛緣  為受故起愛  愛又為取緣  取者有四種

釋曰。此謂求欲之相而名為愛。無聞凡夫為樂受故起貪求心。如舐刀蜜。不覺後時傷舌過患。若為樂受起貪者可爾。云何於苦受不苦不樂受而起貪耶。謂以苦受不苦不樂受亦為愛緣故。受苦受時亦有求離心生。亦是愛也。是故無過。四取者。謂欲取見取戒取我語取。云何為取。謂積集義。復次愛增長故。亦即是取。為得五欲樂故。起追求心。亦名為取。如論偈說。

 由取諸有故  取者起於有  以無取者故  脫苦斷諸有

釋曰。有者是業相。復次有者。是生異名。而生之因法亦名為有。若爾者云何即因是果耶。今現見因受果名故。譬如佛出世。樂彼識等五支果分。是現在世所攝故。而言從無明行生。若得值善知識聽聞正法起正思惟。於苦樂等諸行能見無常苦空無我等行。復次諸行無生自體空。彼起真實智者。不復起愛。不起愛故無復追求。如上偈說。若無有取者。脫苦斷諸有。此義云何。謂有取故有有。若無取則無有。有云何相。如論偈說。

 五陰是有體  從有次起生  老病死憂悲  哀泣愁苦等

釋曰。此謂亦說五陰因為有支體。復次五陰因名有者。謂非獨五陰因名有。無色界四陰因亦名有。生者謂先無陰體今有陰起。老者謂變壞相。死者謂無陰體。病者謂身為苦所逼。憂悲者。謂從愛別離怨憎會等。內被燒然有相起故。哀泣者。謂喪失所愛及有福德眷屬。因此發聲。稱其德行。而哀泣之。苦謂身受。愁謂心受。勞倦者謂身心疲極。如是廣說生等皆名為苦者云何。如論偈說。

 愁及勞倦等  皆以生為因  獨此苦陰起  畢竟無樂相

釋曰。獨苦陰起者。謂不與樂和合故。陰者謂聚。起者謂生陰。相續者是世諦所攝緣起。非第一義。如先品中已說無起令信解故。我所立者不破。若言生死行流轉者。云何是不起耶。我今答之。如論偈說。

 是謂為生死  諸行之根本  無智者所作  見實者不為

釋曰。諸行生死根無智所作者。此謂無智者不見諸行無始已來展轉從緣起如幻如焰過患故。而求於樂。為求樂故造福非福不動等諸行。見實不作者。謂聖道已起見真實故。智障煩惱體無明已斷故。如論偈說。

 無明若已斷  諸行不復生  修習智慧故  無明乃得斷

釋曰。此謂諸行不生闕於緣故。如種子無體故芽則不生。今修習何智得斷無明。如此論中所說照緣起智。遮一切諸體有自體。解人法二無我境界。空智修者。謂數數習。如論偈說。

 一一支滅者  彼彼支不起  唯獨苦陰聚  名為正永滅

釋曰。此謂行等一一有支對治道起故。則滅此等有支更不起者。由行滅故。行滅則識滅。乃至生老死憂悲等滅。唯獨苦陰正永滅者。是世諦所攝故。若第一義中是無明等無起無滅。云何復名緣起耶。佛依世諦故說第一義。我義如是。如前偈說。不依於世諦。不能說第一。以是故不壞我所立義。此品初自部人謂我言。立義有過者今說無此過故。而以世諦緣起。令物信解是品義意。如佛說無起者名為緣起。此謂不起者說為緣起。若彼無起云何有滅。若能於無滅覺無滅者。名解緣起法等。

釋觀世諦緣起品竟。

般若燈論釋觀邪見品第二十七

釋曰。今此品者亦為遮空所對治令解諸見空故說。

自部人言。有自體五取陰。是見處故。陰若是無而為見處者不然。五陰是見處者如俱舍論中說。彼五陰者是苦是集是世間是見處。如是等是有故。論者言。不然。今當觀察諸見。此中如論偈說。

 往昔過去世  我為有為無  是常等諸見  皆依先世起

釋曰。此謂我於過去。為是有為是無。為亦有亦無。為非有非無。如是諸見依過去世起。世間常世間無常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等四見因待現在世陰故說過去世陰常等諸見。皆依此起。依者。謂緣為誰緣謂諸見緣。見有何義。謂執著於取等。如論偈說。

 復有異諸見  執未來不起  未來起等邊  皆依未來起

釋曰。此諸見依過去世起。世間有邊世間無邊亦有邊亦無邊非有邊非無邊等四見。因現在陰故。未來當起陰者。名為後邊。今且觀察。依止先世起諸見者。如論偈說。

 過去世有我  是事則不然  彼先世眾生  非是今世者

釋曰。云何不然。謂時別故。異業所生故。譬如餘眾生。復次身及諸根亦別故。若言根等雖異而我是一者。此亦不然。如論偈說。

 還是昔我者  但是取自體  若離彼諸取  復有何我耶

釋曰。此謂如提婆達多過去世我還是今日我者不然。取別故。譬如耶若達多。我以是故。前世生還是今日生者不然。復次若欲得我相異取相者。如上偈說。若離於諸取。復有何我耶。無如是我故。離陰有我先已廣遮。計有我者。若作是意。不欲令我無體。即以取為我體者。作是分別。如似說無我者。亦以取體為我。如論偈說。

 若取是我者  何處更有我  由取起滅故  云何是取者

釋曰。第一義中。取不是我。取有起滅法二體先已說無我。令信解故。云何為取。謂取及取者。取是業。取者是作業人。譬如薪火二種。復次如先已遮我故我義不成。云何不成。如先偈說。取非即是我。以有起滅故。我者亦非是有亦非是無。如是我者。世諦中亦不能令物解。今當更答計離陰有我者。如論偈說。

 若異於彼取  有我者不然  離陰應可取  而不可取故

釋曰。此謂我若異取者不然。何以故。若離取有我者。云何可說取是我相。若無相可說則離取無我。若謂離取無我。但取是我者。是亦不然。離取無有我異故。譬如餘物。此中立驗。不異取有我。取是可取法我不可取故。譬如取自體。何以故。取有起滅。我則不爾。復次云何以取即為取者。若謂離取而有取者。是亦不然。若不取五陰而有取者。應離五陰別有取者。彼義如是。我今說道理者。如論偈說。

 我不異於取  亦不即是取  而復非無取  亦不定是無

釋曰。此謂我不離取。亦不即取。而非無取。亦不是無。已令物解。若言過去世有我者不然。如論偈說。

 今世無過去  是事亦不然  過去前生者  與今世不異  若今與前異  離前應獨立  如是應常住  不為現陰緣

釋曰。此謂問者。不欲得如此。云何欲得。謂欲得前世五陰與今世五陰為緣。我今立驗。如提婆達多。今世五陰與過去五陰。不得有異。相續不異故。過去陰為因故。譬如提婆達多。過去五陰。非但有此離前應獨立過。亦更有餘咎如上偈說。如是應常住。不為現陰緣。云何為緣耶。謂後陰不起故。若爾者則不從死有生。而彼前世所受生陰。仍在過去。今別更有異陰於現在生以是故。則有大過。云何為過。如論偈說。

 諸業皆斷壞  此人所造業  彼人當受報  得如是過咎

釋曰。若爾者即有斷過。失於諸業果報故。又彼人作罪。此人受果。復次若言業之與生一時起者不然。如論偈說。

 非生共業起  此中有過故  我是作如瓶  先無而後起

釋曰。我者云何是造作耶。謂先無後有。我者先不起煩惱業。應如瓶以外法為生因。不以先世所集業為生因。如是能生後陰因者。則為無體。非有非不有。復次過去世亦同前二種過。非有非不有者。無如是法故。觀察過去世有無等四句已。今當次觀未來四句。如論偈說。

 或有如是見  來世有我起  來世無我起  同過去有過

釋曰。此謂來世一異俱不俱等。今亦如是遮故。如論偈說。

 若天與人一  我則墮於常  天既是無生  常不可生故

釋曰。如是我者即墮常過。自部人言。一異等義有何過耶。論者言。若未生天即是天者。我則無起。無起者即是常。以是故。我未生天時應能起天所作業。而無是事。若謂我是常未生天時已能起天所作業者。世人所不信故。復次若我無常。此人中我天中生時。昔人中我今即壞故。若汝意謂欲得有異而無如上所說一過者。是事不然。計異者亦有過故。如論偈說。

 若天與人異  我則墮無常  天與人異故  相續者不然

釋曰。其過云何。謂有異故。譬如提婆達多與耶若達多。二我相續則為有過。復次若有人言。我相續是一有是天義有是人義。今當答之。如論偈說。

 若天在一分  人又在一分  常無常共俱  一處者不然

釋曰。云何不然。謂有天處有天即是常。天處無人故。無人即是無常。若有人處有人即是常。人處無天故。無天即是無常。猶如一物一處。亦白亦黑者。其義不然。若有人言。我非是常亦非無常者。如論偈說。

 若常與無常  二義得成者  非常非無常  汝意亦得成

釋曰。此義難令人解故。復次第一義中者。如論偈說。

 有處有人來  從住處有去  生死則無始  而無有是事

釋曰。有處者。若天世處人世處。有人者。謂若天若人。住處者。謂住天等世界處。有去者。謂有人向異趣處去。若爾者此我無始已來恆有。而即是常。而無是事。云何無耶。謂眾生及人先已遮故。以是義故。無有常我。若言雖無常我而有無常我者。是亦不然。如論偈說。

 若無有常我  誰復是無常  亦常亦無常  非常非無常

釋曰。此謂待常故說無常。本無有常待。何說無常。復次常無常等。皆已不成。今當觀察邊等四句。如論偈說。

 世間若有邊  云何有後世  世間若無邊  云何有後世

釋曰。邊者云何。謂究竟處盡處等名邊。如似阿羅漢涅槃陰。而今有後世在者。謂前世陰為因。後世陰為果。展轉無終。如是依前陰因起後陰果故。然今有此諸陰展轉相續起。如論偈說。

 此諸陰相續  猶如然燈焰  以是故世間  非有邊無邊

釋曰。此中立驗。有無明煩惱未盡。諸陰相續不斷。此陰有果故。譬如燈焰相續。以是故。世間有邊者不然。此相似果起不壞者。非前陰不壞有後果故。譬如燈前焰。以是故。世間無邊者不然。如所說驗義者。應如論偈說。

 前世陰已壞  後陰別起者  則不因前陰  是名為有邊

釋曰。此謂前陰起已即滅。不為後陰相續因者。即是有邊。如論偈說。

 若前陰不壞  後陰不起者  既不因前陰  而即是無邊

釋曰。云何無邊。謂一切時常住故。是義不然。如論偈說。

 一分是有邊  一分是無邊  離彼有無邊  更無俱等邊

釋曰。此謂無世間最後邊等四句。所以者何。如論偈說。

 云何一取者  一分是有壞  一分是無壞  如是者不然

釋曰。云何不然。如前二種燈喻驗中已破故。是為不然。如論偈說。

 有邊及無邊  是二得成者  非有非無邊  其義亦得成

釋曰。此謂若一人是亦有邊亦無邊成者。以相待故。非有邊非無邊亦成。而無是事。如第一義中。總說一切見皆不然。作如是令物解者。如論偈說。

 是第一義中  一切法空故  何處何因緣  何人起諸見

釋曰。此謂若第一義中一切諸體皆空者。有何人緣何境。以何為因起何等見。以彼人空境空因空見空故。有人有境有因有見起者不然。以是義故。品初自部人言。第一義中。有如是五取陰自體是見處者。此出因義不然。云何不然。第一義中已令物解一切諸見悉皆空故。不然若依世諦中而立因者。自違汝義。佛婆伽婆為世親者。見一切眾生虛妄分別起種種苦種子諸見故而起憐愍。如論偈說。

 佛為斷諸苦  演說微妙法  以憐愍為因  我今禮瞿曇

釋曰。斷苦者。謂斷一切眾生生死等一切諸苦。妙法者。謂清淨故。名為妙法。能滅煩惱熏習火故。名為清淨。復次一切功德因增長圓滿故。亦名清淨。妙法者。所謂大乘。如勝鬘經說世尊。攝受妙法者。謂守護大乘。何以故。世尊。一切聲聞辟支佛乘。皆從大乘中出生故。乃至一切世間出世間善法。亦皆從大乘中出生故。世尊譬如阿耨達池出四大河。如是如是。世尊。大乘者。能生聲聞辟支佛乘。如是乘者。以慈悲喜捨為因。不以世間名利為因。今禮瞿曇者。謂能開示無上妙法寶故。名為瞿曇。復次姓瞿曇故。名為瞿曇。禮者云何。有二種禮。一謂口言稱歎。二謂屈身頭面著地。如梵王所問經偈言。深解因緣法。則無諸邪見。法皆屬因緣。無自定根本。因緣法不生。因緣法不滅。若能如是解。諸佛常現前。此品初說自部人立驗有過。又以諸見空故。而令開解是品義意。如般若中說佛告勇猛極勇猛菩薩摩訶薩。知色非起見處。亦非斷見處。乃至受想行識非起見處。亦非斷見處。若色受想行識非起見處。亦非斷見處者。是名般若波羅蜜。今以無起等差別緣起令開解者。所謂息一切戲論及一異等種種見。悉皆寂滅。是自覺法。是如虛空法。是無分別法。是第一義境界法。以如是等真實甘露。而令開解是。一部論宗意。問曰。諸佛所說初中後皆真實。此論中何須廣立諸驗耶。答曰。或有愚鈍諸眾生等。於佛阿含不能正信為欲攝取彼眾生故。廣立諸驗。我今頂禮龍樹阿闍梨故。而作頌曰。

 牟尼法王子  大智阿闍梨  以般若妙理  開演此中論  善解利他行  為照世日月  顯了甚深法  說得佛道因  闍梨所作者  我今悉解釋  息諸惡見故  造般若燈論  此般若燈者  深妙無比法  然我今所作  若有少福德  以此般若燈  願攝眾生類  見法身如來  遍滿十方剎  得自所覺法  息諸見戲論  寂滅無分別  無比如虛空  復願般若燈  普照於世界  為闇所覆者  建立於涅槃

般若燈論釋第二十七品竟。

一切論到彼岸者。深大智慧者。乘於大乘者。分別照明大菩薩。造此釋中論長行訖。而發願言。

 願以一念善  隨喜迴向等  與一切眾生  命終見彌勒

般若燈論釋卷第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