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下小台记
作者:权韠 朝鲜王朝

  堂之东,有小丘,其始弃地也。孟夏之初,课隶人刜奥草,去朽枿,作小台于樱桃树下。其大受床,其高及堂。既成,戴小乌巾,手执唐人诗一卷,偃仰乎其上。鸟声花影,不违酒壶茶鼎之内。余始而适,中而失其所以适,终而未尝适也,未尝不适也,或言必有修檐广宇而后,可以游息者,余不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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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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