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下小臺記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堂之東,有小丘,其始棄地也。孟夏之初,課隷人刜奧草,去朽枿,作小臺於櫻桃樹下。其大受牀,其高及堂。旣成,戴小烏巾,手執唐人詩一卷,偃仰乎其上。鳥聲花影,不違酒壺茶鼎之內。余始而適,中而失其所以適,終而未嘗適也,未嘗不適也,或言必有脩簷廣宇而後,可以游息者,余不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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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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