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院议员选举开票规则

众议院议员选举开票规则(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国务总理内务总长赵秉钧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1月22日
1912年11月22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二百六期
临时大总统令 教令第五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11月23日)

  第一条 初选举开票。除依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五十二条曁施行细则所规定外。初选监督。应于开票管理员具报各投票匦送齐时。即行酌定开票时刻。以不逾各投票匦送齐之翌日午前十时为限。

  前项时刻酌定后。须先行于开票所及初选监督所在地之交通便利各地方。宣示公众。

  第二条 初选开票。自初选监督所定时刻起至午后六时为止。若逾限尚未完毕。约计未开之票数在三分之一以下者。开票管理员得酌量延长其时间。其数在三分之一以上者。于翌日午前八时起接续行之。前项接续开票。投票匦之封锁。准用众议院议员选举投票纸投票匦管理规则之规定。

  第三条 覆选开票。除依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七十四条曁施行细则所规定外。投票管理员。应于投票完毕后。即行将投票匦移交开票管理员。呈由覆选监督亲临开票所。于当日开票。其时间以至开票完毕幷宣示为限。

  第四条 前三条之规定。于初覆选再行投票之开票适用之。

  第五条 初覆选开票事宜。开票监察员。除依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随时监视外。若认为有疑义时。得为临时之检查。

  前项检查情形。记载于开票录。

  第六条 初覆选开票事宜。若入所参观之选举人。认为有疑义时得以十人以上之请求。由开票监察员即时当众检查。”

  前项请求人之姓名及检查情形。须记载于开票录。

  第七条 本规则于省议会议员之选举准用之。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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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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