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务人力发展中心组织法
← | 公务人力发展中心组织条例 |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务人力发展中心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100年10月28日(非现行条文) 2011年10月28日 2011年11月14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11月1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5248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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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为办理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业务,特设公务人力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 一、行政院所属机关中高阶公务人员之在职培训。
-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讲习及业务之研习。
- 三、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及人事人员训练、进修之研究及执行。
- 四、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数位学习及终身学习之推动。
- 五、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培训技术、教材与方法之研究及推广。
- 六、国内外训练机构、学术机构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训练之执行。
- 七、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训练之辅导及谘询。
- 八、接受委托办理之训练。
- 九、其他有关行政院所属机关公务人员之训练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职等及员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编制表)
-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