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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施行期间员工权益保障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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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施行期间员工权益保障处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中华民国行政院、考试院命令
维基百科
条目:
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
中华民国一百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院院授人企字第1000043374号令
、
考试院考台组贰一字第10000056191号令
会同订定发布全文 13 条;除第 8 条第 1、2 项规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自一百年四月八日起施行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授人综字第1020051957号令
、
考试院考台组贰一字第10200084991号令
会同增订发布第 12-1 条条文;并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院院授人综字第1040027625号令、考试院考台组贰一字第10400008311号令会同修正发布第 8、13 条条文;除第 8 条第 1、2 项规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外,自一百年四月八日起施行至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
行政院院授人综揆字第10500329711号令、考试院考台组贰一字第10500004231号令会同修正发布第 8、13 条条文;除第 8 条第 1、2 项规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年四月八日起施行至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施行期限届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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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命令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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