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文化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文化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1年1月4日(现行条文)
2002年1月4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507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3月25日至今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4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507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25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91)院台疆字第 0910013199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之二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文化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原住民文化资料与文物之搜集、整理、研究、典藏、编印、陈列展示及促进学术交流事项。
  二、原住民传统工艺技术展示之策划、展出及技术人才之训练事项。
  三、原住民音乐舞蹈及民俗活动之研究、编纂、策划、演出及人才之训练事项。
  四、原住民传统建筑物与原住民生活形态展示管理及维护事项。
  五、视听资料之制作、使用及保管事项。
  六、园区内公共设施与环境卫生之管理维护及游客服务事项。
  七、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等相关事项。
  八、其他有关原住民族文化维护保存、研究发展、学术研究及交流、社会教育活动事项。

第三条 (分组办事)

  本局设三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局长之设置)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第五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组长三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三人至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组员三人至四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六条 (人事管理员之设置)

  本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会计员之设置)

  本局置会计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八条 (职务之职系)

  第四条至第七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九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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