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1年1月4日(現行條文) 2002年1月4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30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07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3月2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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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 二、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 三、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 四、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 五、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 六、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及遊客服務事項。
- 七、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維護保存、研究發展、學術研究及交流、社會教育活動事項。
第三條 (分組辦事)
-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五條 (人員編制)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三人至四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六條 (人事管理員之設置)
-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會計員之設置)
- 本局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職務之職系)
-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辦事細則)
-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條 (施行日)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