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辐射侦测中心组织条例
← | 台湾辐射侦测工作站组织条例 |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辐射侦测中心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5年6月21日(现行条文) 1996年6月21日 1996年7月17日 公布于民国85年7月17日 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184600 号令 有效期:民国85年(1996年)7月19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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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辐射侦测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 一、环境辐射侦测计画之研拟及推动事项。
- 二、环境中天然辐射之侦测事项。
- 三、放射性落尘之侦测事项。
- 四、食物及饮用水放射性含量之侦测事项。
- 五、核设施及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周围环境之监测事项。
- 六、放射性产品与废料处理、贮存、运输及最终处置等场所周围环境辐射之监测事项。
- 七、核设施意外事故之环境辐射侦测及放射性分析事项。
- 八、国民辐射剂量之评估事项。
- 九、环境辐射侦测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 十、辐射侦测结果异常情形之立即发布事项,并应定期公布辐射侦测、监测及评估之相关结果。
- 十一、其他有关辐射侦测、监测及评估事项。
第三条 (技术分析组之设置与职掌)
- 本中心设辐射侦测技术组及放射化学分析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与职掌)
- 本中心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档案、庶务、出纳、公共关系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主任)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综理本中心业务;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襄助主任处理本中心业务。
第六条 (人员编制)
- 本中心置组长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由技正兼任;室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技正六人或七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三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十四人至十七人,科员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六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人事管理员)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 (会计员)
- 本中心置会计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九条 (工作站之设置)
- 本中心为应业务需要,得设工作站,置站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务适用职系)
-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各种专案小组之组成)
- 本中心为应业务需要,得遴聘学者、专家组成各种专案小组,均为无给职;所需工作人员,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之拟订)
- 本中心办事细则,由本中心拟订,报请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