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就澳门政权移交事发表声明

行政院声明
中华民国行政院 新闻局长赵怡
中华民国88年(1999年)12月19日
1999年12月19日
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四百多年来,葡萄牙政府对澳门的统治,将于明天正式走入历史。最后一块殖民疤痕从中国人的土地上消逝,是海内外华人共所乐见的。中华民国政府期望未来澳门能够迈向崭新的发展。

澳门作为东西文化交流及两岸人员、经贸往来的中介角色,不应因其地位的转移而有所改变,反而更应发挥其特殊的作用。我政府希望大陆当局能确实遵守“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承诺,俾为未来澳门的长远发展奠立厚实的基础。

我与澳门间的关系向来密切,我们希望未来还有更进一步的开拓空间。为保障“九九”后双方经贸、旅游及文教等交流关系,中华民国政府并已制定香港澳门关系条例,俾为双方未来发展提供法制依据。

中华民国政府维护澳门居民福祉的政策,将不会改变。我们希望未来台澳关系有平稳和建设性的发展,也希望大陆当局及澳门特区政府能展现诚意,在下列原则下为台澳关系的荣景共同努力:

一、互惠原则:互惠合作则共享其利。惟有从互惠基础出发,才会有互补作用,对澳门的经济发展也才能产生动力。

二、持续原则:既有的台澳关系在互惠互利原则下,继续维持不变。双方交流不仅不因澳门地位的变动而受损害,反更应予以制度化的发展,以进一步提升彼此的关系。

三、法制原则:依法行政是中华民国政府一贯的施政准则。我们对台澳两地关系,以及澳门居民在台待遇,均将依法处理;有关我们在澳门权益,也希望特区政府一秉善意,予以法制化的维护。

在即将迈入二十一世纪之际,澳门移交应是两岸四地迈向另一互动关系的新契机。我们呼吁大陆当局以更务实开放的心态,理解我方推展两岸关系的作为,加强彼此间的交流与沟通,共同建构未来民主统一的新中国。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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