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3年)
← |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 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3年1月18日(非现行条文) 1994年1月18日 1994年2月7日 公布于民国83年2月7日 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0693 号令 |
文化部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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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置目的)
- 行政院为统筹规划国家文化建设,发扬中华文化,提高国民精神生活,特设文化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 一、文化建设基本方针及重要措施之研拟事项。
- 二、文化建设统筹规划及推动事项。
- 三、文化建设方案与有关施政计画之审议及其执行之协调、联系、考评事项。
- 四、文化建设人才培育、奖掖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 五、文化交流、合作之策划、审议、推动及考评事项。
- 六、文化资产保存、文化传播与发扬之策划,审议、推动及考评事项。
- 七、重要文化活动与对敌文化作战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 八、文化建设资料之搜集、整理及研究事项。
- 九、其他有关文化建设及行政院交办事项。
第三条 (处之设置)
- 本会设三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三条之一 (文化机构之设置)
- 为加强维护保存传统文化之精华及推动艺文创作展演,本会得设各种文化机构,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三条之二 (派员驻国外办事)
- 本会为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后,派员驻国外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
- 本会设秘书室,掌理议事、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五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六条 (委员之设置)
-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为无给职,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 一、有关部、会、局及机关首长。
- 二、学者专家及文化界人士。
- 前项第二款人员之聘期为二年,连聘得连任。
第七条 (编制)
-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三人或四人,处长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主任一人、专门委员四人至八人、编纂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秘书二人或三人,技正一人或二人,视察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一人、技正一人、视察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六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编审三人至五人,专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科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二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六人至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人事室之设置)
-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会计室之设置)
-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之一 (政风室之设置)
- 本会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 前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顾问、研究委员)
-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经行政院核准,得聘用顾问或研究委员五人至十一人。
第十一条 (人员选用)
- 第五条及第七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社会教育行政、新闻行政,一般教育行政、公共关系、交通行政、一般民政、社会行政、议事、编辑、图书管理、博物管理、技艺、人事行政、法制、会计、统计、事务管理、文书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二条 (委员会之设置)
- 本会为业务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聘请学者、专家及文化界人士为委员。
- 前项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本会主任委员提经本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聘请之,任期二年,连聘得连任,均为无给职。各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十三条 (会议规则、办事细则)
- 本会会议规则、办事细则由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四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