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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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组织条例 (民国4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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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新闻局掌理阐明国家政策,宣达政令,政绩,及发布国内外新闻等事项。
第二条
- 新闻局设左列各处室:
- 第一处。
- 第二处。
- 第三处。
- 秘书室。
第三条
- 第一处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国内宣传事项。
- 二、关于各项政策政令之阐述事项。
- 三、关于地方政府宣传业务之指导事项。
- 四、关于政府与新闻界之联系事项。
- 五、关于新闻事业之辅助事项。
- 六、关于广播电影戏剧等文化事业之辅助事项。
- 七、关于电影检查业务之监督事项。
第四条
- 第二处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国际宣传事项。
- 二、关于对外宣传品编撰事项。
- 三、关于与外国记者及外国来华访问人士之联系事项。
- 四、关于新闻片电影纪录片之摄制与发行事项。
第五条
- 第三处掌左列各事项:
- 一、关于国际问题研究事项。
- 二、关于新闻资料之搜集及书刊之编印与供应事项。
- 三、关于新闻图书杂志记载内容之分析事项。
- 四、其他有关宣传之研究事项。
第六条
- 秘书室掌文书电务印信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处之事项。
第七条
- 新闻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全局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职员;副局长一人,简任,襄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八条
- 新闻局置处长三人,简任;秘书三人或四人,其中一人简任,馀荐任;编审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专门委员二人至四人,简派;专员四人至六人,荐任;编辑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荐任,馀委任;办事员十一人至十三人,委任。
第九条
- 新闻局置主计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二人委任,依法办理主计事务。
第十条
- 新闻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 新闻局得聘用顾问及技术人员若干人,其中二人至四人得支薪给。
第十二条
- 新闻局设电影检查处,其组织条例另定之。
第十三条
- 新闻局应事实需要,得于国内外适当地点设置办事机构。
- 前项机构之设置与组织,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四条
- 新闻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五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