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89年)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9年1月14日(非现行条文)
2000年1月14日
2000年1月26日
公布于民国89年1月26日
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18520 号令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96年立法97年公布)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14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26 日公布1.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1852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 月 28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89)台内字第 04491 号令发布定于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18 日 删除第11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177871号令删除公布第 11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25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0972260301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七年一月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0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072551号令修正公布第 10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6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060050405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30 日 废止15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425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组织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总局(以下简称本总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入出海岸管制区之检查、管制事项。
  二、关于海岸、非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事项。
  三、关于协助通商口岸之查缉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国事项。
  四、关于船舶及其他水上运输工具非法进入海岸地区之管制及处理事项。
  五、关于海岸地区犯罪之侦防及警卫、警戒等事项。
  六、关于海岸及渔、商港之安全检查事项。
  七、关于海岸涉外事务之协调、调查及处理事项。
  八、关于通信、电子(含雷达)、光电、资讯等计画之拟定、督导、执行及装备系统筹建建议等事项。
  九、关于海岸地区走私、非法入出国与反渗透情搜之计画执行、管制及督导事项。
  十、关于风纪维护之规划、督导、考核及违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十一、关于训练之策划、执行及考核等事项。
  十二、其他依法应执行或协助之事项。

第三条 (分组办事)

  本总局设巡防组、检查管制组、情报组、后勤组、通电资讯组、督察室、勤务指挥中心、人员研习中心,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职掌)

  本总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研考、为民服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中心之事项。

第五条 (地区巡防局之设置)

  本总局为执行本条例所定事务,得设北部、中部、南部、东部地区巡防局,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总局长副总局长之设置及职权)

  本总局置总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或中将,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人员;副总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襄理局务。

第七条 (人员编制)

  本总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主任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或少将;副组长五人,副主任二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秘书室主任一人,专门委员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中校;督察四人,秘书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督察一人,秘书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科长二十七人,大队长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或中校;主任教官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中校;副大队长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或中校;专员四十四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或中校、少校;设计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或中校、少校、上尉;队长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或少校;教官十三人,科员九十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少校、上尉、中尉;副队长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或上尉;助理设计师二人,护士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或中尉、少尉,其中助理设计师一人,护士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或上尉;办事员十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或中尉、少尉、士官;书记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或士官。

第八条 (人事室主任之设置及职权)

  本总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中校,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会计室主任之设置及职权)

  本总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中校,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系)

  第六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之文职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军职文职人员之任用)

  本总局军职人员之任用,不得逾编制员额五分之四,并应逐年降低其配比;俟本条例施行八年后,本总局人员任用以文职人员为主,文职人员之任用,依公务人员任用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警卫大队、通资作业大队之设置)

  本总局为应勤务需要,得设警卫大队、通资作业大队,均属军职;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员充任;其编制表另定之。

第十三条 (兵役人员)

  本总局及所属机关所需兵役人员,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会同国防部办理。

第十四条 (办事细则)

  本总局办事细则,由本总局拟订,报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定之。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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