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组织法 (民国36年4月)
← | 行政院组织法 (民国36年3月) | 行政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6年4月1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6年(1947年)4月19日 中华民国36年(1947年)4月22日 公布于民国36年4月22日 |
行政院组织法 (民国36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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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行政院以左列各部及各委员会组织之。
- 一、内政部。
- 二、外交部。
- 三、国防部。
- 四、财政部。
- 五、经济部。
- 六、教育部。
- 七、交通部。
- 八、邮电部。
- 九、农林部。
- 十、社会部。
- 十一、粮食部。
- 十二、水利部。
- 十三、司法行政部。
- 十四、地政部。
- 十五、卫生部。
- 十六、资源委员会。
- 十七、蒙藏委员会。
- 十八、侨务委员会。
- 各部及各委员会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条
- 行政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均为政务委员,并得设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五人至七人,均特任。
第三条
- 行政院设新闻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四条
- 行政院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设或裁并各部或各委员会及其他机关。
第五条
- 行政院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
第六条
- 行政院设秘书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本院会议事项。
- 二、关于撰拟法案命令事项。
- 三、关于审核所属各机关行政计划及工作报告事项。
- 四、关于调查及研究事项。
- 五、关于设计及编译事项。
- 六、关于文书之收发保管等事项。
- 七、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八、关于出纳及庶务事项。
第七条
- 行政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
- 行政院得设置副秘书长一人,简任,承院长之命襄助秘书长,掌理秘书处事务。
第八条
- 秘书处置左列各职员。
- 一、参事六人至十人,简任。
- 二、秘书十人至十六人,其中十人简任,馀荐任。
- 三、科长八人至十五人,编审六人至十二人,均荐任。
- 四、科员四十八人至六十五人,委任,但其中八人至十五人得为荐任。
- 五、书记官三十五人至五十人,委任。
- 六、雇员四十人至六十人。
第九条
- 秘书处得分组办事,每组置主任一人,由院长就简任秘书参事指定兼任之。
第十条
- 行政院为处理诉愿案件,设诉愿审议委员会,其委员由院长指派院内简任人员兼任之。
第十一条
- 行政院为审拟行政法规,设法规委员会,置委员五人至七人,由院长指派院内高级职员兼任,并置编审四人、荐任。
第十二条
- 行政院为处理将定事务,得于院内设立各种委员会。
第十三条
- 行政院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简任,科长四人,荐任,科员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但其中四人至八人得为荐任,书记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并得用雇员六人至十人。
- 行政院设统计室,置统计室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二人或三人,助理员二人至四人,均委任,并得用雇员二人或三人。
第十四条
- 行政院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六人至九人,助理员三人至六人,均委任,并得用雇员一人或二人。
第十五条
- 行政院会议规则及处务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六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