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环境保护局组织条例
行政院卫生署环境保护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0年11月17日(非现行条文) 1981年11月17日 1981年11月21日 公布于民国70年11月21日 |
废止,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
|
第一条
- 本条例依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行政院卫生署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环境保护与公害防治之综合企划、研究发展、科技交流、宣导及训练等事项。
- 二、关于环境品质监视及环境资讯之建立、运用事项。
-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估之推动及重要计画环境评估报告之审核事项。
- 四、关于环境保护及公害防治法规之研订事项。
- 五、关于空气污染、水污染、热污染、土壤污染、废弃物、噪音及震动等公害防治之策划、督导事项。
- 六、关于环境卫生之策划、督导事项。
- 七、关于管理毒性化学物质运输、输出入、制造、使用等之策划、督导及执行事项。
- 八、关于各种公害之研究、调查、检验及其技术、方法之策划、督导事项。
- 九、关于原子能放射性污染以外有关环境保护、公害防治及环境卫生之其他策划、督导事项。
第三条
- 本局设六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事务及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简任或荐任,襄理局务。
第六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均荐任或简任;技正十四人至二十二人,其中六人得为简任,馀荐任;视察一人至三人,室主任一人,秘书一人至三人,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人,专员三人至五人,均荐任;技士四十八人至五十六人,其中二十人得为荐任,馀委任;科员十四人至二十人,其中四人得为荐任,馀委任;技佐十九人至二十七人,办事员五人至九人,均委任;雇员十三人至十九人,雇用。
第七条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荐任;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设环境保护监视中心,执行全国性、涉及省(市)间及示范性公害防治业务。
- 前项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简任或荐任;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必要时得报请行政院核准聘用专业人员。
第十条
-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报经行政院核准,得设各种委员会,研商环境保护政策与技术,审议有关环境品质及各种排放标准等事项,由本局邀请有关机关人员及专家组织之;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派兼之。
第十一条
-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研究员一人至三人。
第十二条
- 本局对外公文以行政院卫生署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 一、依照署定办法督导进行事项。
- 二、曾经报署核准事项。
第十三条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四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