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民国67年)
← | 内政部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7年5月16日(非现行条文) 1978年5月16日 1978年5月26日 公布于民国67年5月26日 总统(67)台统(一)义字第 1572 号令 |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组织条例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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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行政院卫生署药物食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之检验。
- 二、药物及食品添加物检验方法之研订。
- 三、食品、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生检验方法之研订。
- 四、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暨化妆品之调查研究、试验及卫生安全性之评估。
- 五、药物及食品添加物在检验时所用之对照标准品之供应。
- 六、地方卫生机关有关药物、食品、化妆品之卫生稽查人员、检验人员之督导与有关稽查、检验技术之辅导及训练。
- 七、其他有关药物与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化妆品之检验事项。
第三条
- 本局设五组,分掌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局设总务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事务、供应管理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五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简任,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及机关;副局长一人,简任或荐任,辅助局长处理局务。
第六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荐任或简任;研究员二人或三人,简任或荐任或聘用;技正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五人得为简任,馀荐任;总务室主任一人,秘书一人或二人,科长十二人至十五人,均荐任;技士九十人至一百一十人,其中二十四人得为荐任,馀委任;科员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五人得为荐任,馀委任;技佐四十二人至六十四人,办事员五人至九人,均委任;并得雇用雇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第七条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均荐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
-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前二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于各省(市)、县(市)及重要港口、机场,设检验站。检验站置站主任,由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