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台人字第1010129615号令
行政院令 中华民国101年4月30日(补登) 院台人字第1010129615号 201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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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处务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条文。
附修正“行政院处务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院 长 陈 冲
行政院处务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修正条文
第二十八条 本院为应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 一、科技会报办公室:统筹规划国家科技发展政策、资源分配、重大计画审议与管考及筹办重大科技策略会议,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一人至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 二、资通安全办公室:统筹规划国家资通安全政策、通报应变、重大计画推动与管考及办理相关会议,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 三、中部、南部、东部、云嘉南区联合服务中心:整合本院所属机关(构)当地现有资源,以单一窗口提供各该地区民众便捷服务,分置执行长一人、副执行长二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第 三十 条 本规程除第七条第十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