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戍总督呈报委任分区司令官(附南京卫戍分区司令官条例)
← |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卫戍总督呈报委任分区司令官(附南京卫戍分区司令官条例)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1月18日于南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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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戍总督呈报委任分区司令官
编辑南京卫戍总督为呈报事:窃照南京卫戍,地面旷润,应分区设立卫戍司令官,以保卫治安,维持秩序。昨経面陈大总统钧听在案,兹查有胡令宣堪以派充西南区卫戍司令官,陈煦亮堪以派充东区卫戍司令官,何元山堪以派充北区卫戍司令官,业由总督分别委任。惟查城厢内外,地段亘绵,现闻抢劫频仍,亟应先就原有军队分区布置,以资弹压。胡令宣原带练军两营,何元山原带先锋队一营,陈煦亮原有守城协练兵约三百馀名,暂令各带原队分段巡逻。一面另行编制颁发遵守,并先由总督拟定条例,饬令互相联络,认真担任。嗣后遇有地方抢劫之案,即责成各该司令官捕拿惩办,不得推诿。至该员等曾任专阃,此次委任分区卫戍司令官,拟请以原有官阶比照新官制等级,酌给薪俸,以示优异。理合将拟定条例先行具文呈报,仰乞垂鉴。须至呈者。附条例。
南京卫戍分区司令官条例
编辑第一条 南京卫戍地面旷阔,应分区设立卫戍司令官,维持地方之治安及秩序。其分区如左:
- 一:自汉西门经中正街,东至通济门,南至南门及各门外,为卫戍西南区
- 二:自汉西门经中正街,至卢妃巷口,北转至土街口,经新街口至丰润门,达下关江外及各门外,为卫戍北区
- 三:自通济门经中正街,至卢妃巷口,沿北区界至丰润门,又东至朝阳门及各门外,为卫戍东区
第二条 卫戍司令官直隶卫戍总督,担任所管区内任务。该管区内如有事故,均归该卫戍司令官专责。
第三条 卫戍司令官因实行其任务,除直接总统带警备队外(警备队编制另定颁布),遇必要时,得直接招集附近之警察及宪兵协助。
第四条 卫戍司令官凡该管区内之城门稽守,归其专责;遇交界处所,各应互相办理。
第五条 卫戍司令官对于地方有骚扰时,得直接以兵力从事,同时报告总督府;遇有大帮匪徒,得直接请援于附近军队司令官协助。
第六条 卫戍司令官于其区内之暴徒罪犯等,得有迳行捕拏之权;如遇时机紧迫,不及送总督府核办时,亦得就地按法处置。
第七条 卫戍司令官所施行一切勤务,除遵照卫戍规则所定之外,得临时自行酌定办理,一面报告总督府。
第八条 本条例为暂行章则,遇有未尽事宜,随时增补;至戒严时,照戒严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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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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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者按:待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