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福利部组织法 (民国102年)
← | 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 (民国98年) | 卫生福利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5月31日(非现行条文)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13911号令 |
卫生福利部组织法 (民国1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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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目的)
- 行政院为办理全国卫生及福利业务,特设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卫生福利政策、法令、资源之规划、管理、监督与相关事务之调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导、科技发展及国际合作。
- 二、全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长期照顾(护)财务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监督。
- 三、社会救助、社会工作、社会资源运用与社区发展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监督。
- 四、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防治与其他保护服务业务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监督。
- 五、医事人员、医事机构、医事团体与全国医疗网、紧急医疗业务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督导。
- 六、护理及长期照顾(护)服务、早期疗育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监督。
- 七、原住民族及离岛居民医疗、健康照顾(护)、医护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与法令规划、管理、监督及研究。
- 八、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关政策与物质成瘾防治之政策规划、管理及监督。
- 九、中医药发展、传统调理之政策规划、管理、监督及研究。
- 十、所属中医药研究、医疗机构与社会福利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 十一、口腔健康及医疗照护之政策规划、管理、监督及研究。
- 十二、其他有关卫生福利事项。
第三条 (部长、政务次长及常务次长之设置)
-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次级机关之名称及业务)
-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疾病管制署:规划与执行传染病之预防及管制事项。
- 二、食品药物管理署:规划与执行食品、药物与化妆品之管理、查核及检验事项。
- 三、中央健康保险署:规划及执行全民健康保险事项。
- 四、国民健康署:规划与执行国民健康促进及非传染病之防治事项。
- 五、社会及家庭署:规划与执行老人、身心障碍者、妇女、儿童及少年福利及家庭支持事项。
- 六、国民年金局:执行国民年金事项。
- 国民年金局未设立前,其业务得委托其他政府机关(构)执行。
第六条 (派员驻境外办事规定)
- 本部为应业务需要,得报经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部有关医事业务司司长或副司长其中一人及技监、简任技正员额总数五分之一,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师(一)级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八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