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第八届全国教育联合会讨论新学制的经过
记第八届全国教育联合会讨论新学制的经过 作者:胡适 |
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时,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在济南开第八届成立会,这一次大会的重要问题,大家都知道是新学制问题。
第一天的会场上,这个问题便成了大家注意的中心了,教育部特派员陈容、胡家凤,带来了学制会议的议决案和教育总长提交学制会议的原案,各一百本。在开会之前,由主席非正式的分给各代表,部提原案的新学制案有一段引子,内中说民国元年,曾有一次教育会议,制定学制;现在隔了十年,已有修正的必要,所以提出这个学制改革案,九月间部里召集的学制会议,本是因为去年广州第七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的新学制草案而召集的。但部里的人偏要打官话,只提民国元年的教育会议,而绝不提及广州的大会议决案,这一层已很引起了许多会员的恶感。这一天开会时,教育部特派员代读教育总长汤尔和的致辞,内中提到学制会议。说这个会议,
为事浃旬所得亦颇可观,惟教育事业,关系綦巨,省区状况,因应万殊;故调查宜求确实,探讨不厌精详。本部为教育行政中枢,自应秉甘白之虚衷,策措施之至当,尚希贵会诸君子悉心讨论,无隐无遗。
这几句话本是很明白的表示教育部希望联合会“悉心讨论”学制会议的议决案。但这篇致辞,事前并未曾印刷出来,又是用文言做的,读的又是江苏口音,故会员都听不懂。又主席代为分散的一本《教育总长交议案》,本是9月间提交学制会议的,但主席许名世头脑糊涂,不曾解释明白,所以有人竟误认为部里向联合会提出的议案(10月13日总事务所出版的会务日刊第二号,竟将此案登出,标题仍旧大书“教育总长交议案”)。教育部既向第八届联合会提议案,而案中竟完全抹煞第七届联合会的学制草案,岂不是打官话吗?当日会场上引起很大的误会,全是这几种原因凑合造成的。北京教育会代表胡适与部派员同车南下,车中谈及学制的问题,知道教育部致辞内虽有希望联合会“悉心讨论”的话,但部里总希望联合会维持学制会议的原案,不要大更动。
12日上午,部派员访问了几省的代表,仍旧这样主张;稍明白当日情形的人,都知道是万难做到的。故开成立会时,胡适演说中,即提出一种调解的主张,大意说:教育部召集学制会议时,完全打官话,全不提及广东的学制草案,好像他们竟不知道有第七届联合会议决新学制的一回事。教育部既打官话,不睬联合会,联合会本也可以打官话,装做不知道有学制会议的一回事。教育部十一年度的学制会议既可以直接到元年度的教育会议,我们第八届的联合会也可以直接到第七届联合会。但这样彼此打官话,究竟终不成事体,我们为的是要给中华民国制定一个最适宜的学制,不是彼此闹意气,所以我希望联合会的同人,千万不要再打官话了。还是老老实实的根据广州的议案,用学制会议的议决案来参考比较择善而从,定出一个第三草案来,把学制问题作一个总结束,呈请教育部颁布施行。这个主张,大部分会员都认为有理,但会中激烈的分子还不满意。浙江代表许倬云上台演说,大骂:“教育部是什么东西?配召学制会议?学制会议是一班什么东西?配定新学制?你们请看这本学制会议的新学制,哪里有革新的意味,全是保存旧制。什么学制会议?明明是和我们教育会联合会开玩笑。现在的教育总长次长是什么东西?汤尔和、马叙伦都是我们浙江人,我现在兴之所之,且把他们的丑历史报告诸位听听……”于是他在台上痛骂了汤、马两人一顿。田中玉和两位部派员坐在台上静听。
其实学制会议还是高恩洪兼教育部的时代决定的,于汤尔和、马叙伦全无关系。这位浙江代表虽是借题发牢骚,但他主张“完全不睬学制会议,只认去年的广州原案和本年各省提出的修正案”,也许是当日一小部分代表的心理(广东自然是如此的)。第一日的大会便因此弄成一种很紧张的空气了。12日下午,开第二次大会,把议案分两组审查,凡关于学制,课程,地方教育行政制度的案子,归甲组;凡关系于这三项以外的事件,归乙组。大会完后,两组接着即分头开审查会,前一日大会完后,部派员即去访问浙江代表,解释学制会议的经过。故甲组开会时,许倬云即宣言,愿意把学制会议的议决案作为一种参考的底子,各省代表无异言,这个意思便成了审查会的一个原则了。是日甲组仅推定江苏代表袁希涛为主席,许倬云为书记,定次日开会,即散会。散会后,部派员陈容、胡家凤到津浦宾馆访问北京代表胡适、姚金绅,讨论学制问题。他们此时已承认学制会议的原案是不能不改动的了,但他们总希望改动越少越好,所以希望胡适的调和论占胜利,怂恿胡氏提出一个折衷调和的修正案。胡适也虑审查会若无书面的底本,必致口头争论漫无限制,拖延时日,遂应允起草。这一晚上,从下午五时起,由胡、姚二氏起草,逐条皆与两位部派员讨论商酌。到次日晨一时,始草完。次日由胡适誊清稿。逐条下皆注明所根据的底本,如用广州原案第五条则注明“广五”,下注参用学制会议的“制三”;又如用学制会议的第五条则注“制五”,下注参用江苏修正案的“苏五”。次日付印后,即由胡适提出审查会,作为讨论的底本。为便利起见,我们叫他做“审查底案”。底案的大旨,有几点:
(1)精神上大部分用广州案,而词句上多采用学制会议案。
(2)初等教育一段用广州案,稍加修正,学制会议承认了山西提议的七年小学今删去。
(3)中等教育一段,采学制会议案,以四二制为原则,以三三制为副则,但加一条“三年期之初级中学课程,应与四年期之初级中学前三年之课程一律”。
(4)职业学校一项,采用学制会议的概括主义,而不用广州案的列举主义,图上也用学制会议案的斜线。
(5)师范学校定为六年,依学制会议的图表,六年自为一栏,而不采广州案图表上把前三年画入初级中学的办法。
(6)高等师范只依旧制存在,不列入系统图,删去了学制会议降低一年的高等师范。
(7)师范大学,为单科大学之一种,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修业四年。
(8)学制会议降低了专门学校一年,收受初级中学毕业生。这是和广州案的精神大背的,故仍依广州案,提高二年。
(9)大学一项,酌采两案。
(10)凡学制会议中顾全旧制之处,如甲乙种实业学校之类,皆改为“附注”,不列入正文。
(11)学制会议有“注意”四条,今采“选科”“补习”两条分入相当的各段;余两条:一论“天才教育”,一论“特种教育”,仍保存了列为附则。
这一案提出之后,甲组审查会即根据他讨论。甲组开了五次会,至14日下午五时,全案讨论完毕。会场上讨论最激烈的几点,这几点的结果如下:
(1)七年的小学,仍得存在,但不承认学制会议中“七年毕业者,得入初级中学二年级”的一句,并且不列入学制。
(2)中学校仍回到三三制为原则,四二制与二四制为副则,文句仍用广州案(此条讨论最烈又最久)。
(3)高等师范不列入新学制一条,也颇有异议,但结果仍依底案,不列入学制。
(4)为救济初级中学教员之不足,审查会增入两条办法:
(甲)大学校与师范大学设二年期之师范专修科。
(乙)师范学校与高中之师范科俱得设展长二年之师范专修科。讨论既毕,公推袁希涛、胡适、许倬云三人起草,根据讨论的结果,修正胡氏拟的底案。15日(星期)夜间,起草员开会,草改修正案,是为“起草员案”。起草员案有两点是新添的:
(1)中学校用三三制为原则,四二制为副则,但二四制不列入正文,而加一附注“四二制之中学校”,其初级前二年得并设于小学校。
(2)本年江苏师范学校会议,议决不办师范学校前三年,把五年的经费并起来专办后三年。起草员认此办法为最妥善,故添一条“师范学校得单设后三年,收受初级中学毕业生”(图上采用教育部交议原案的办法)。17日上午,甲组审查会开第八次审查会,讨论起草员案,全文经文字上的修正后,都通过了。只有二四制不列入正文的一项,不能通过。主张二四制最力的浙江代表经亨颐认为“太无诚意一一”。后来删去附注,仍把二四制列入正文为副则之一。全案修正通过后,作为“审查会报告案”,付印分发各会员。
附《学校系统草案》(审查会报告)
标准
(一)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
(二)发挥平民教育精神。
(三)谋个性之发展。
(四)注意国民经济力。
(五)注意生活教育。
(六)使教育易于普及。
(七)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
学校系统图
(本图左行之年龄表示各级学生入学之标准,但实施时,仍以其智力与成绩,或其他关系分别定之。)
说明
(一)初等教育
(1)小学校修业年限六年。
(附注一)依地方情形,得暂展长一年。
(2)小学校得分初高两级,前四年为初级,得单设之。
(3)义务教育年限暂以四年为准,各地方至适当时期得延长之。义务教育入学年龄,各省区得依地方情形自定之。
(4)小学课程得于较高年级,斟酌地方情形,增置职业准备之教育。
(5)初级小学修了后,得与以相当年期之补习教育。
(6)幼稚园收受六岁以下之儿童。
(7)对于年长失学者宜设补习学校。
(二)中等教育
(8)中学校修业年限六年,分为初高两级:初级三年,高级三年。但依设科性质,约定为初级四年,高级二年,或初级二年,高级四年。
(9)初级中学得单设之。
(10)高级中学应与初级中学兼设,但有特别情形时得单设之。
(11)初级中学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视地方需要,兼设各种职业科。
(12)高级中学分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单设一科,或兼设数科。
(附注二)依旧制设立甲种实业学校,酌改为职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农、工、商等科。
(13)中等教育采用选科制。
(14)中等教育得设补习学校,或补习科。其补习之种类及年限,视地方情形定之。
(15)职业学校之期限及程度,得酌量各地方实际需要情形定之。
(附注三)依旧制设立之乙种实业学校,酌改为职业学校。
(16)师范学校修业年限六年。
(17)师范学校得单设后三年,收受初级中学毕业生。
(18)师范学校后三年得酌行分组选修制。
(19)为救济初级小学教员之不足,得酌设相当年期之师范学校或师范讲习科。
(20)为救济初级中学教员之不足,得设二年期之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校教育科或师范大学校;亦得设于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师范科,收受师范学校,及高级中学毕业生。
(21)为推广职业教育计,得于相当学校内,酌设职业教员养成科。
(三)高等教育
(22)大学校设数科,或一科,均可。其单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校,如医科大学校,法科大学校,师范科大学校之类。
(23)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至六年。各科得按其性质之繁简,于此限度内斟酌定之。医科大学校及法科大学校修业年限至少五年。
(附注四)依旧制设立之高等师范学校,应于相当时期内提高程度,收受高级中学毕业生,修业年限四年,称为师范大学校,或改为大学校之教育科。
(24)大学校用选科制。
(25)专门学校修业年限三年或四年。高级中学毕业者入之。四年毕业者,其待遇与大学四年毕业者同。医学及法政专门学校,修业年限定为四年。
(26)大学校及专门学校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不等。凡志愿修习某种学术或职业,而有相当程度者入之。
(27)大学院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
(四)附则
(28)注重天才教育,得变通教材及年期,使优异之智能尽量发展。
(29)对于精神上或身体上有缺陷者,应施以相当之特种教育。
审查长:袁希涛
审查员:胡适、张鸿浦、何日章、黄炎培、陈鸿模、许倬云、吴炳南、方克刚、经亨颐、李潓、段育华、刘炯文、徐鸿铎、金曾澄、徐方汉、王兴义。
(原载1922年10月22日《努力周报》第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