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第八屆全國教育聯合會討論新學制的經過
記第八屆全國教育聯合會討論新學制的經過 作者:胡適 |
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全國教育會聯合會在濟南開第八屆成立會,這一次大會的重要問題,大家都知道是新學制問題。
第一天的會場上,這個問題便成了大家注意的中心了,教育部特派員陳容、胡家鳳,帶來了學制會議的議決案和教育總長提交學制會議的原案,各一百本。在開會之前,由主席非正式的分給各代表,部提原案的新學制案有一段引子,內中說民國元年,曾有一次教育會議,制定學制;現在隔了十年,已有修正的必要,所以提出這個學制改革案,九月間部里召集的學制會議,本是因為去年廣州第七屆全國教育會聯合會的新學制草案而召集的。但部里的人偏要打官話,只提民國元年的教育會議,而絕不提及廣州的大會議決案,這一層已很引起了許多會員的惡感。這一天開會時,教育部特派員代讀教育總長湯爾和的致辭,內中提到學制會議。說這個會議,
為事浹旬所得亦頗可觀,惟教育事業,關係綦巨,省區狀況,因應萬殊;故調查宜求確實,探討不厭精詳。本部為教育行政中樞,自應秉甘白之虛衷,策措施之至當,尚希貴會諸君子悉心討論,無隱無遺。
這幾句話本是很明白的表示教育部希望聯合會「悉心討論」學制會議的議決案。但這篇致辭,事前並未曾印刷出來,又是用文言做的,讀的又是江蘇口音,故會員都聽不懂。又主席代為分散的一本《教育總長交議案》,本是9月間提交學制會議的,但主席許名世頭腦糊塗,不曾解釋明白,所以有人竟誤認為部里向聯合會提出的議案(10月13日總事務所出版的會務日刊第二號,竟將此案登出,標題仍舊大書「教育總長交議案」)。教育部既向第八屆聯合會提議案,而案中竟完全抹煞第七屆聯合會的學制草案,豈不是打官話嗎?當日會場上引起很大的誤會,全是這幾種原因湊合造成的。北京教育會代表胡適與部派員同車南下,車中談及學制的問題,知道教育部致辭內雖有希望聯合會「悉心討論」的話,但部里總希望聯合會維持學制會議的原案,不要大更動。
12日上午,部派員訪問了幾省的代表,仍舊這樣主張;稍明白當日情形的人,都知道是萬難做到的。故開成立會時,胡適演說中,即提出一種調解的主張,大意說:教育部召集學制會議時,完全打官話,全不提及廣東的學制草案,好像他們竟不知道有第七屆聯合會議決新學制的一回事。教育部既打官話,不睬聯合會,聯合會本也可以打官話,裝做不知道有學制會議的一回事。教育部十一年度的學制會議既可以直接到元年度的教育會議,我們第八屆的聯合會也可以直接到第七屆聯合會。但這樣彼此打官話,究竟終不成事體,我們為的是要給中華民國制定一個最適宜的學制,不是彼此鬧意氣,所以我希望聯合會的同人,千萬不要再打官話了。還是老老實實的根據廣州的議案,用學制會議的議決案來參考比較擇善而從,定出一個第三草案來,把學制問題作一個總結束,呈請教育部頒布施行。這個主張,大部分會員都認為有理,但會中激烈的分子還不滿意。浙江代表許倬雲上台演說,大罵:「教育部是什麼東西?配召學制會議?學制會議是一班什麼東西?配定新學制?你們請看這本學制會議的新學制,哪裡有革新的意味,全是保存舊制。什麼學制會議?明明是和我們教育會聯合會開玩笑。現在的教育總長次長是什麼東西?湯爾和、馬敘倫都是我們浙江人,我現在興之所之,且把他們的丑歷史報告諸位聽聽……」於是他在台上痛罵了湯、馬兩人一頓。田中玉和兩位部派員坐在台上靜聽。
其實學制會議還是高恩洪兼教育部的時代決定的,於湯爾和、馬敘倫全無關係。這位浙江代表雖是借題發牢騷,但他主張「完全不睬學制會議,只認去年的廣州原案和本年各省提出的修正案」,也許是當日一小部分代表的心理(廣東自然是如此的)。第一日的大會便因此弄成一種很緊張的空氣了。12日下午,開第二次大會,把議案分兩組審查,凡關於學制,課程,地方教育行政制度的案子,歸甲組;凡關係於這三項以外的事件,歸乙組。大會完後,兩組接着即分頭開審查會,前一日大會完後,部派員即去訪問浙江代表,解釋學制會議的經過。故甲組開會時,許倬雲即宣言,願意把學制會議的議決案作為一種參考的底子,各省代表無異言,這個意思便成了審查會的一個原則了。是日甲組僅推定江蘇代表袁希濤為主席,許倬云為書記,定次日開會,即散會。散會後,部派員陳容、胡家鳳到津浦賓館訪問北京代表胡適、姚金紳,討論學制問題。他們此時已承認學制會議的原案是不能不改動的了,但他們總希望改動越少越好,所以希望胡適的調和論占勝利,慫恿胡氏提出一個折衷調和的修正案。胡適也慮審查會若無書面的底本,必致口頭爭論漫無限制,拖延時日,遂應允起草。這一晚上,從下午五時起,由胡、姚二氏起草,逐條皆與兩位部派員討論商酌。到次日晨一時,始草完。次日由胡適謄清稿。逐條下皆註明所根據的底本,如用廣州原案第五條則註明「廣五」,下注參用學制會議的「制三」;又如用學制會議的第五條則注「制五」,下注參用江蘇修正案的「蘇五」。次日付印後,即由胡適提出審查會,作為討論的底本。為便利起見,我們叫他做「審查底案」。底案的大旨,有幾點:
(1)精神上大部分用廣州案,而詞句上多採用學制會議案。
(2)初等教育一段用廣州案,稍加修正,學制會議承認了山西提議的七年小學今刪去。
(3)中等教育一段,采學制會議案,以四二制為原則,以三三制為副則,但加一條「三年期之初級中學課程,應與四年期之初級中學前三年之課程一律」。
(4)職業學校一項,採用學制會議的概括主義,而不用廣州案的列舉主義,圖上也用學制會議案的斜線。
(5)師範學校定為六年,依學制會議的圖表,六年自為一欄,而不採廣州案圖表上把前三年畫入初級中學的辦法。
(6)高等師範只依舊制存在,不列入系統圖,刪去了學制會議降低一年的高等師範。
(7)師範大學,為單科大學之一種,收受高級中學畢業生,修業四年。
(8)學制會議降低了專門學校一年,收受初級中學畢業生。這是和廣州案的精神大背的,故仍依廣州案,提高二年。
(9)大學一項,酌采兩案。
(10)凡學制會議中顧全舊制之處,如甲乙種實業學校之類,皆改為「附註」,不列入正文。
(11)學制會議有「注意」四條,今采「選科」「補習」兩條分入相當的各段;余兩條:一論「天才教育」,一論「特種教育」,仍保存了列為附則。
這一案提出之後,甲組審查會即根據他討論。甲組開了五次會,至14日下午五時,全案討論完畢。會場上討論最激烈的幾點,這幾點的結果如下:
(1)七年的小學,仍得存在,但不承認學制會議中「七年畢業者,得入初級中學二年級」的一句,並且不列入學制。
(2)中學校仍回到三三制為原則,四二制與二四制為副則,文句仍用廣州案(此條討論最烈又最久)。
(3)高等師範不列入新學制一條,也頗有異議,但結果仍依底案,不列入學制。
(4)為救濟初級中學教員之不足,審查會增入兩條辦法:
(甲)大學校與師範大學設二年期之師範專修科。
(乙)師範學校與高中之師範科俱得設展長二年之師範專修科。討論既畢,公推袁希濤、胡適、許倬雲三人起草,根據討論的結果,修正胡氏擬的底案。15日(星期)夜間,起草員開會,草改修正案,是為「起草員案」。起草員案有兩點是新添的:
(1)中學校用三三制為原則,四二制為副則,但二四制不列入正文,而加一附註「四二制之中學校」,其初級前二年得並設於小學校。
(2)本年江蘇師範學校會議,議決不辦師範學校前三年,把五年的經費並起來專辦後三年。起草員認此辦法為最妥善,故添一條「師範學校得單設後三年,收受初級中學畢業生」(圖上採用教育部交議原案的辦法)。17日上午,甲組審查會開第八次審查會,討論起草員案,全文經文字上的修正後,都通過了。只有二四制不列入正文的一項,不能通過。主張二四制最力的浙江代表經亨頤認為「太無誠意一一」。後來刪去附註,仍把二四制列入正文為副則之一。全案修正通過後,作為「審查會報告案」,付印分發各會員。
附《學校系統草案》(審查會報告)
標準
(一)適應社會進化之需要。
(二)發揮平民教育精神。
(三)謀個性之發展。
(四)注意國民經濟力。
(五)注意生活教育。
(六)使教育易於普及。
(七)多留各地方伸縮餘地。
學校系統圖
(本圖左行之年齡表示各級學生入學之標準,但實施時,仍以其智力與成績,或其他關係分別定之。)
說明
(一)初等教育
(1)小學校修業年限六年。
(附註一)依地方情形,得暫展長一年。
(2)小學校得分初高兩級,前四年為初級,得單設之。
(3)義務教育年限暫以四年為準,各地方至適當時期得延長之。義務教育入學年齡,各省區得依地方情形自定之。
(4)小學課程得於較高年級,斟酌地方情形,增置職業準備之教育。
(5)初級小學修了後,得與以相當年期之補習教育。
(6)幼稚園收受六歲以下之兒童。
(7)對於年長失學者宜設補習學校。
(二)中等教育
(8)中學校修業年限六年,分為初高兩級:初級三年,高級三年。但依設科性質,約定為初級四年,高級二年,或初級二年,高級四年。
(9)初級中學得單設之。
(10)高級中學應與初級中學兼設,但有特別情形時得單設之。
(11)初級中學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視地方需要,兼設各種職業科。
(12)高級中學分普通、農、工、商、師範、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單設一科,或兼設數科。
(附註二)依舊制設立甲種實業學校,酌改為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農、工、商等科。
(13)中等教育採用選科制。
(14)中等教育得設補習學校,或補習科。其補習之種類及年限,視地方情形定之。
(15)職業學校之期限及程度,得酌量各地方實際需要情形定之。
(附註三)依舊制設立之乙種實業學校,酌改為職業學校。
(16)師範學校修業年限六年。
(17)師範學校得單設後三年,收受初級中學畢業生。
(18)師範學校後三年得酌行分組選修制。
(19)為救濟初級小學教員之不足,得酌設相當年期之師範學校或師範講習科。
(20)為救濟初級中學教員之不足,得設二年期之師範專修科,附設於大學校教育科或師範大學校;亦得設於師範學校或高級中學師範科,收受師範學校,及高級中學畢業生。
(21)為推廣職業教育計,得於相當學校內,酌設職業教員養成科。
(三)高等教育
(22)大學校設數科,或一科,均可。其單設一科者稱某科大學校,如醫科大學校,法科大學校,師範科大學校之類。
(23)大學校修業年限四年至六年。各科得按其性質之繁簡,於此限度內斟酌定之。醫科大學校及法科大學校修業年限至少五年。
(附註四)依舊制設立之高等師範學校,應於相當時期內提高程度,收受高級中學畢業生,修業年限四年,稱為師範大學校,或改為大學校之教育科。
(24)大學校用選科制。
(25)專門學校修業年限三年或四年。高級中學畢業者入之。四年畢業者,其待遇與大學四年畢業者同。醫學及法政專門學校,修業年限定為四年。
(26)大學校及專門學校得附設專修科,修業年限不等。凡志願修習某種學術或職業,而有相當程度者入之。
(27)大學院為大學畢業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無定。
(四)附則
(28)注重天才教育,得變通教材及年期,使優異之智能儘量發展。
(29)對於精神上或身體上有缺陷者,應施以相當之特種教育。
審查長:袁希濤
審查員:胡適、張鴻浦、何日章、黃炎培、陳鴻模、許倬雲、吳炳南、方克剛、經亨頤、李潓、段育華、劉炯文、徐鴻鐸、金曾澄、徐方漢、王興義。
(原載1922年10月22日《努力周報》第2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