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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办金门马祖澎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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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办金门马祖澎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原名称: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
行政院命令
维基百科
条目:
小三通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院(89)台秘字第 35051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36 条;并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行政院(90)台秘字第 048385 号令修正发布第 10、12、13、14、20、26、27 条条文;并增订第 20-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90)台秘字第 078548 号函发布通航试办期间延展一年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10038435号令
修正发布第 10、15、25~27 条条文;并增订第 10-1、10-2、35-1 条条文;并定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10092923号函
发布试办通航期间延展一年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20061568号令
修正发布第 14 条条文;并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30082484号令
修正发布第 1、5、6、7、10、10-1、10-2、11、12、13、15、17、23、35、35-1 条条文及第 27 条条文之附表;增订第 12-1 条条文;并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40005612号令
修正发布第 10、10-1、10-2、12、13、14、15、20 条条文;并定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40046720号令
修正发布第 29 条条文;并定自九十四年十月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50019133号令
修正发布第 10、10-1、10-2 条条文;并定自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50095723号令
修正发布第 10、10-1、10-2、12、36 条条文;并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60014012号令
修正发布第 10、10-1、10-2、12、14、15、17~19 条条文;并定自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70012595号令
修正发布第 10、10-1、10-2、19 条条文;并定自九十七年四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70087164号令
修正发布第 10、10-1、13~15、20 条条文;删除第 10-2、11、12-1、35-1 条条文;并定自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70042578号令
修正发布第 10、12、14、15、19、20-1 条条文;删除第 25 条条文;并定自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70046469号令
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33 条;并定自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施行(原名称:试办金门马祖与大陆地区通航实施办法)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院院台陆字第0990038036号令
修正发布第 4、10、12~15 条条文;删除第 27~29 条条文;并定自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
行政院院台陆字第1000033224号令
修正发布第 6、12、13、19 条条文;并定自一百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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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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