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定三院御史除授月限奏(大中三年十一月御史台)

请定三院御史除授月限奏(大中三年十一月御史台)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68

应三院御史新除授月限,伏以当司官三十馀员。朝廷旧例,月限守官,年劳考绩。今监察御史以二十五月为限,殿中侍御史十八月,侍御史十三月。所主公事,起自出使推劾,诸色监当,经历六察,纠绳官司,知左右巡使,监临仓库,四推鞫狱,两弹举事,皆无败阙,方得转迁。承前远地除官,或三月五月,然始到京。所务逗遛,积延时月,年终考课,使系虚月。官事劳苦,并在旧人,侍御史周岁而迁,或到城欲及满岁。监察二年为限,或在外有至半年。致此依违,曾无督责。臣请自今已后,应当司官除新授者,并请以上后系月,仍以上日在后者为新人,不更数虚月。不惟分月直之劳苦,抑亦促远来之道途。

又三馆奏请御史充职等,伏以台司三院御史,职在专临。如系他曹,必有所紊。况推鞫公事,察视百司,无不急急,以副期限。倘或官留此地,志在异衔,固非便宜,实亦乖当。如书府或须奏请,南宫可辍郎官,两馆忽将阙入。北省自有遗补,事理至便,兼不旷官。伏乞圣慈察臣当司公事系重,特敕中书门下,自此更不许三馆奏取御史充职。兼见有者,亦乞落职放还。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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