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数之政权

论多数之政权
作者:莫安仁
中华民国5年(1916年)12月10日
1916年12月10日
公布于东方杂志1916年13卷第12期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美国前大学总教习爱理额特Dr.Eliot氏。近著一书。论美政府对于多数之政权。英国克若曼氏。著文评之。极足供民国行政之参考。略译如下。

  英国名儒克赖里氏有言。‘法国革命以前。国民受束缚于格式。革命者。即去格式者也。’克氏此语。未免失之太过。因革命不但未去格式。且有增加格式者。民主主义。不但未释人之束缚。且有更加束缚者。法国万达尔氏曰。‘人欲明悉法之革命宗旨。须先知文字名词之感力。在革命时为极大’。乌乎。从此可知国政宜观其实在。而不在乎表面之名词。表面号共和国。而实有行极端之专制者。徒观名词。庸足信乎。

  然则名词尽无足信乎。曰不然。文字名词。足以代表国魂。发表主义。 一国自来之习惯性质。皆能以名词表明之。试观人言帝国。必兼有专制之意。言民国。必兼有共和之意。是可知名词之效用矣。吾人观世界今日。凡旧时常用名词。多成过去之事实。今之政治上。惟有二字为最重要。即‘专制’与‘共和’。今天下人。盖无不注意于此二字者也。

  爱氏此书。于美国建国以来。制度沿革。论之綦详。吾人读氏书。不能不与氏表同情。叹美国民主共和之未成功。美本以共和立国。以民之多数为主。用意本极优善。特惜其至今尚未吿成功也。爱氏美人也。其言曰。美之治国机关。吾人总宜认明民实无权。美国非民所治。民魂于百馀年来。用许多方法。以求显明真正之民意。奈均旋得之而旋失之一美之政党领袖。多专权逞势之人。口言民有权。吾人代民办事。而实则自操政权。而置真正民意于不顾。人民以多年心血争得之权利。而仍为他人所有。可胜慨哉。

  才智之士。乘时执政。民愈求发表自己之意志。而愈受束缚。人民行动之范围愈小。而政党领袖行动之范围愈大。乌乎。此共和主义所以日渐消灭也。可胜慨哉。

  爱氏论美之所以致此。有二原因。 (一)建国之初。创造宪法之人。未十分主张民主共和主义。爱氏言彼辈不信民权能十分发达。彼辈于君主专制。虽极端反对。然其所欲保卫者。为自由。彼辈以不必先行共和主义而后有自由。盖以民主政府。亦有压制自由之事也。当日各人受英政府之束缚。因种种之经验。而发见一主义。即无论何种政府。皆有压制自由之事。以故创造宪法。不问对何政府。皆防其专制权之发生。保各人之自由。而不受众人之压制。此彼辈所最注意者也。美国第三任总统哲斐孙Jefferson氏。极主张民权主义。然于人民办事无误一节。绝不赞成。哲氏深惧民国专制。比帝国为尤甚。氏言‘政治之根本在民。然执政须为贤人。而非众民所能人人为之。一言以蔽之。即以贤人主持国事而已。’是以按哲氏之意见。从表面言之。以民之多数为主。而实际则以贤人为众人之领袖。以主张民主共和之人。而所言乃与英之政治家仿彿。是可知政治之真相矣。民主党员劳恩司氏言曰。‘天佑吾人。不受帝王之压制。不受政府之压制。不受民党之压制。’吾人观诸人言论。可知美之政治。表面多数有权。实则少数有权。而尤可惜者。则真正贤人。不克常有是也。(二)不愿将多数主义。完全实行。一人所主张者。乃各人之自由。试问联合各州。以求统一。与各州之自由。有无妨碍。易言之。自由与爱国。果对各地方言之。抑对全国行之。此一问题。极难解决。当日建设美国诸人。对此问题。不置可否。不知诸人未见及此乎。抑已见及而因其难定。遂置诸不论乎。自建国后。因此问题。叠起争端。至千八百六十一年。遂暴著于世。南北战争。虽云起于放奴。而实此问题争执之结果也。雅格孙氏与卡浑氏。代表两党。雅氏主保全国团体。卡氏主保各州团体。谓各州自由之价值。比合众为尤尊贵。两党积年争执。及大战后。合众主义得胜。乃成全国统一之大功。所谓多数主义。为美国日后行政主义是也。但所主张之要理。不但凭战争以勉强众人。必从此理。且更有一关系。即初主立宪。而战时仍未改是主义。立宪之要点。在保少数人。故使全国政治。悉出于多数。实一极难之事也。

  大抵社会积年过久。则分子复杂。不复能如初时之纯一。因之立法乃不能不以普通为程。初时对于政府。加以限制。防其专权。及至分子复杂以后。人之观念渐变。群以非得一有力之中央政府。必不得利国而福民。而成就民意。纯恃中央政府。亦有不可。所以遇有大事。皆令人民直接投票表决。人民直接投票表决法。初祗特别用之。后乃用为常行之法。此外又许人民提议事件。兼斯二者。故与最初立宪目的相合。按爱氏言。行此二法。亦不足云成功。盖平日使人民常事投票。人民或生厌烦之心。而黠者即可乘机以揽大权也。且重大问题。关系复杂。非常人所能解决。专门行政。非专门人员。多难了解。使人民负此重责。人民堪任此责乎。

  美国现有一法。以保真正民意。其法称委员制。现祗行于某地方。尚未行于全国。例如一电汽问题发生。不由平人决定。而委任数专门人员代为决定。人民推立于委人及换人之地位。吾人观此制之趋向。即知非由民意办事。乃从多数民意渐归于一部人之意。易言之。即美之实行完全民主共和主义。今尚非其时也。

  爱氏所再三言之者。有一语。即简易是也。氏言美之民主。有一必不可缺之条件。即有一简易而能认真任事之机关。以适合真正之民意。氏言民不反对有贤人出而助民。且极欢迎有此贤人。故美法两国之人。有同发明之公例一。即‘民国精神在由贤人执政’是也。爱氏于政客之垄断政权。极不赞成。氏求真正民意之发见。主张实行数条件。(一)多行委员制度。(二)废两院制而行一院制。(三)废各代表代表地方之制。以免偏重地方而不顾全国之害。盖举各人为代表。乃代表全国。而非祗知有一地方主义也。爱氏又言。无论行政官员及议员。若能随时罢免。则亦可促政治之改良。

  吾人统观爱氏所言。意实在于行大改革。以防政客之专横。爱氏为美人。依其所言行之。或可稍减政客之权势。然犹有不足恃者。即民志无定。民若听政客之言而深信之。则名为民意。仍不出政客掌握之中矣。

  总之。民主立宪。非徒恃有法律。尤在人民之程度。程度不足。无一而可。真正民意。极不易见。行爱氏之策。虽减政客之专制。然若民意不正。倂建国时之良法而亦废之。又将如何。一方保护真正之民意。 一方又应防止不正之民意发生。故求政治之绝对适当。乃一最难而不可不特别注意者也。美之立宪。创设之初。颇费经营。不可轻忽视之。历史家爱克登Lord Acton氏有言。‘美之共和主义。不但豫备反对帝制及贵族阶级。且反对其自己之过与不及。’乌乎。斯可知美之制度之优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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