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多數之政權
美國前大學總教習愛理額特Dr.Eliot氏。近著一書。論美政府對於多數之政權。英國克若曼氏。著文評之。極足供民國行政之參考。略譯如下。
英國名儒克賴里氏有言。『法國革命以前。國民受束縛於格式。革命者。卽去格式者也。』克氏此語。未免失之太過。因革命不但未去格式。且有增加格式者。民主主義。不但未釋人之束縛。且有更加束縛者。法國萬達爾氏曰。『人慾明悉法之革命宗旨。須先知文字名詞之感力。在革命時爲極大』。烏乎。從此可知國政宜觀其實在。而不在乎表面之名詞。表面號共和國。而實有行極端之專制者。徒觀名詞。庸足信乎。
然則名詞盡無足信乎。曰不然。文字名詞。足以代表國魂。發表主義。 一國自來之習慣性質。皆能以名詞表明之。試觀人言帝國。必兼有專制之意。言民國。必兼有共和之意。是可知名詞之效用矣。吾人觀世界今日。凡舊時常用名詞。多成過去之事實。今之政治上。惟有二字爲最重要。卽『專制』與『共和』。今天下人。蓋無不注意於此二字者也。
愛氏此書。於美國建國以來。制度沿革。論之綦詳。吾人讀氏書。不能不與氏表同情。歎美國民主共和之未成功。美本以共和立國。以民之多數爲主。用意本極優善。特惜其至今尙未吿成功也。愛氏美人也。其言曰。美之治國機關。吾人總宜認明民實無權。美國非民所治。民魂於百餘年來。用許多方法。以求顯明眞正之民意。奈均旋得之而旋失之一美之政黨領袖。多專權逞勢之人。口言民有權。吾人代民辦事。而實則自操政權。而置眞正民意於不顧。人民以多年心血爭得之權利。而仍爲他人所有。可勝慨哉。
才智之士。乘時執政。民愈求發表自己之意志。而愈受束縛。人民行動之範圍愈小。而政黨領袖行動之範圍愈大。烏乎。此共和主義所以日漸消滅也。可勝慨哉。
愛氏論美之所以致此。有二原因。 (一)建國之初。剏造憲法之人。未十分主張民主共和主義。愛氏言彼輩不信民權能十分發達。彼輩於君主專制。雖極端反對。然其所欲保衞者。爲自由。彼輩以不必先行共和主義而後有自由。蓋以民主政府。亦有壓制自由之事也。當日各人受英政府之束縛。因種種之經驗。而發見一主義。卽無論何種政府。皆有壓制自由之事。以故剏造憲法。不問對何政府。皆防其專制權之發生。保各人之自由。而不受衆人之壓制。此彼輩所最注意者也。美國第三任總統哲斐孫Jefferson氏。極主張民權主義。然於人民辦事無誤一節。絕不贊成。哲氏深懼民國專制。比帝國爲尤甚。氏言『政治之根本在民。然執政須爲賢人。而非衆民所能人人爲之。一言以蔽之。卽以賢人主持國事而已。』是以按哲氏之意見。從表面言之。以民之多數爲主。而實際則以賢人爲衆人之領袖。以主張民主共和之人。而所言乃與英之政治家仿彿。是可知政治之眞相矣。民主黨員勞恩司氏言曰。『天佑吾人。不受帝王之壓制。不受政府之壓制。不受民黨之壓制。』吾人觀諸人言論。可知美之政治。表面多數有權。實則少數有權。而尤可惜者。則眞正賢人。不克常有是也。(二)不願將多數主義。完全實行。一人所主張者。乃各人之自由。試問聯合各州。以求統一。與各州之自由。有無妨礙。易言之。自由與愛國。果對各地方言之。抑對全國行之。此一問題。極難解決。當日建設美國諸人。對此問題。不置可否。不知諸人未見及此乎。抑已見及而因其難定。遂置諸不論乎。自建國後。因此問題。疊起爭端。至千八百六十一年。遂暴著於世。南北戰爭。雖雲起於放奴。而實此問題爭執之結果也。雅格孫氏與卡渾氏。代表兩黨。雅氏主保全國團體。卡氏主保各州團體。謂各州自由之價値。比合衆爲尤尊貴。兩黨積年爭執。及大戰後。合衆主義得勝。乃成全國統一之大功。所謂多數主義。爲美國日後行政主義是也。但所主張之要理。不但憑戰爭以勉強衆人。必從此理。且更有一關係。卽初主立憲。而戰時仍未改是主義。立憲之要點。在保少數人。故使全國政治。悉出於多數。實一極難之事也。
大抵社會積年過久。則分子複雜。不復能如初時之純一。因之立法乃不能不以普通爲程。初時對於政府。加以限制。防其專權。及至分子複雜以後。人之觀念漸變。羣以非得一有力之中央政府。必不得利國而福民。而成就民意。純恃中央政府。亦有不可。所以遇有大事。皆令人民直接投票表決。人民直接投票表決法。初祗特別用之。後乃用爲常行之法。此外又許人民提議事件。兼斯二者。故與最初立憲目的相合。按愛氏言。行此二法。亦不足雲成功。蓋平日使人民常事投票。人民或生厭煩之心。而黠者卽可乘機以攬大權也。且重大問題。關係複雜。非常人所能解決。專門行政。非專門人員。多難了解。使人民負此重責。人民堪任此責乎。
美國現有一法。以保眞正民意。其法稱委員制。現祗行於某地方。尙未行於全國。例如一電汽問題發生。不由平人決定。而委任數專門人員代爲決定。人民推立於委人及換人之地位。吾人觀此制之趨向。卽知非由民意辦事。乃從多數民意漸歸於一部人之意。易言之。卽美之實行完全民主共和主義。今尙非其時也。
愛氏所再三言之者。有一語。卽簡易是也。氏言美之民主。有一必不可缺之條件。卽有一簡易而能認眞任事之機關。以適合眞正之民意。氏言民不反對有賢人出而助民。且極歡迎有此賢人。故美法兩國之人。有同發明之公例一。卽『民國精神在由賢人執政』是也。愛氏於政客之壟斷政權。極不贊成。氏求眞正民意之發見。主張實行數條件。(一)多行委員制度。(二)廢兩院制而行一院制。(三)廢各代表代表地方之制。以免偏重地方而不顧全國之害。蓋舉各人爲代表。乃代表全國。而非祗知有一地方主義也。愛氏又言。無論行政官員及議員。若能隨時罷免。則亦可促政治之改良。
吾人統觀愛氏所言。意實在於行大改革。以防政客之專橫。愛氏爲美人。依其所言行之。或可稍減政客之權勢。然猶有不足恃者。卽民志無定。民若聽政客之言而深信之。則名爲民意。仍不出政客掌握之中矣。
總之。民主立憲。非徒恃有法律。尤在人民之程度。程度不足。無一而可。眞正民意。極不易見。行愛氏之策。雖減政客之專制。然若民意不正。倂建國時之良法而亦廢之。又將如何。一方保護眞正之民意。 一方又應防止不正之民意發生。故求政治之絕對適當。乃一最難而不可不特別注意者也。美之立憲。剏設之初。頗費經營。不可輕忽視之。歷史家愛克登Lord Acton氏有言。『美之共和主義。不但豫備反對帝制及貴族階級。且反對其自己之過與不及。』烏乎。斯可知美之制度之優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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