谕刺史诏
作者:李昂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071

刺史分忧,得以专达,事有违法,观察使然后奏闻。如闻州司常务,巨细所裁,官吏移摄,将士解补。占留支用刑狱等,动须禀奉,不得自专,虽有政能,无所施设,选置长吏,将何责成?宜委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严加察访,廉使奏听进止。本判官不能规正,及刺史不守朝章,并量加贬降。若所管州郡,控接蕃夷,军戎之间,事资节制,即不在此限。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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