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条例 (民国66年)
← | 警察服制条例 (民国36年) | 警察服制条例 立法于民国66年1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77年11月15日 1977年11月24日 公布于民国66年11月24日 总统(66)台统(一)义字第 3935号令 |
警察服制条例 (民国7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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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警察服制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 警察制服分为礼服、常服及便服三种,现任警察人员依规定服用之。
第三条
- 警察人员服用礼服时间如左:
- 一、参加本国或友邦大典及宴会时。
- 二、晋谒总统或友邦元首时。
- 三、正式访问或回访友邦文武官员时。
- 四、参加警察各种重要典礼或校阅部队时。
- 前项第四款礼服得以常服代之。
第四条
- 警察人员平日执行职务及参加集会时,除以服用常服为适当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务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 依前项规定服用制服时,因气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第五条
- 警察制服式样及应佩带之标识,依本条例所附警察制服制式说明书。
- 前项警察制服及标识,由各级警察机关统筹制发。
- 附件:警察制服制式说明书暨附图
第六条
- 警察机关行政人员、中央警官学校及警察学校学员、生、警察仪队、警察乐队、特殊作业之工作人员、警察机关管理之驻卫警察或编训之义勇警察、义勇消防警察等人员,其服式与标识,得依需要由内政部定之。
第七条
- 警察服装换季时间,由内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气候季节情形规定之。
第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