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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安全基金设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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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安全基金设置管理条例 (前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安全基金设置管理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6 年 5 月 11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96 年 5 月 30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67411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前[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安全基金设置管理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第1, 3, 6, 7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325511号令
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3、6、7 条条文(原名称: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员及协勤民力安全基金设置管理条例)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第3至5, 7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6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51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5、7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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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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