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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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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前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11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30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741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前[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第1, 3, 6, 7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551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3、6、7 條條文(原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第3至5, 7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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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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