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民国29年)

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29年3月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9年(1940年)3月9日
中华民国29年(1940年)3月26日
公布于民国29年3月26日
国民政府(29)渝文字第 298 号令
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民国31年)

中华民国 29 年 3 月 9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1.国民政府(29)渝文字第 298 号令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3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31 年 2 月 10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9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7 月 14 日 修正前[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70 年 7 月 22 日公布3.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89 年 4 月 19 日公布4.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9815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5.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43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组织法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国库署承财政部部长之命,掌理国库行政事务,及监督地方公库行政事务。

第三条

  国库署置四科及会计室,分掌本署事务。

第四条

  第一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库事务之监督指挥及推进事项。
  二、关于公库规章之拟订审核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代理公库银行及所订契约之核准事项。
  四、关于本署主管行政计画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五、关于本署文件之收发分配撰拟缮校及保管事项。
  六、关于本署印信之典守事项。
  七、关于本署职员及出纳人员之监督及考核事项。
  八、关于本署所管契据证件之保管事项。
  九、关于本署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五条

  第二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中央政府岁入预算及分配预算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国库收入总存款之核计及登记事项。
  三、关于国库临时透支挪借款项之收入及偿还事项。
  四、关于中央各机关自行收纳保管款项之审定及登记事项。
  五、关于中央政府岁入预算与实收比额之核计事项。
  六、关于国库收入之退还事项。
  七、关于代理国库银行收入报告之审核事项。
  八、关于国库收人明细表之编制事项。
  九、关于国库收入总存款保管品之处理及登记事项。

第六条

  第三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中央政府岁出预算及分配预算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中央各机关普通经费及特种基金之核拨及登记事项。
  三、关于紧急命令之拨付及登记事项。
  四、关于国库支付书之填发及登记事项。
  五、关于中央各机关自行支出保管款项之审定及登记事项。
  六、关于国库支出之收回事项。
  七、关于代理国库银行支出报告之审核事项。
  八、关于国库支出明细表之编制事项。
  九、关于各机关支用普通经费存款报告之核计事项。
  十、关于国库普通经费存款保管品之处理及登记事项。

第七条

  第四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收支预算分配预算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收人之核计及登记事项。
  三、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支出之核计及登记事项。
  四、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法令契约等之登记查核事项。
  五、关于代理国库银行报告特种基金收支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收支明细表之编制事项。
  七、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保管品之处理及登记事项。
  八、关于国有财产之管理事项。
  九、关于国有财产之查核及登记事项。

第八条

  会计室掌本署经费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关于左列事项,由会计室佐理财政部会计长办理之。
  一、关于中央政府岁入岁出统制账目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中央各机关收支书表报告之查核及登记事项。
  三、关于代理国库银行收支报告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国库收支日报旬报月报年报及决算报告之汇总编制事项。
  五、关于国库资产负债之核计及报告事项。
  六、关于国库现金票据证券出纳结存之核计及报告事项。
  七、关于国库收支之检查事项。
  八、关于国库收支簿籍书表之审定事项。
  九、关于国库之其他会计事项。
  十、关于国库统计之编制及其他公库统计之汇编事项。

第九条

  国库署署长综理全署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及机关,副署长辅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十条

  国库署设秘书二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办理机要文书及交办事务。

第十一条

  国库署设科长四人,荐任。科员四十人至六十人,助理员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并得酌用雇员,办理缮校及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国库署设稽核四人至八入,荐任,承长官之命稽核各项收支报告书表簿籍凭证及其他饬查交办事项。

第十三条

  国库署会计室设会计主任一人,统计员一人,科员十人至十四人,助理员六人至八人,由国民政府主计长依法任用,受国库署署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就本法第八条第一项事务,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国库署会计室因事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用。

第十四条

  国库署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对于左列事项得由署行文。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知事项。
  二、遵照部令所定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十五条

  国库署办事规则,由署拟订,呈请财政部核定行之。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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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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