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民国29年)
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29年3月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9年(1940年)3月9日 中华民国29年(1940年)3月26日 公布于民国29年3月26日 国民政府(29)渝文字第 298 号令 |
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民国3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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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组织法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国库署承财政部部长之命,掌理国库行政事务,及监督地方公库行政事务。
第三条
- 国库署置四科及会计室,分掌本署事务。
第四条
- 第一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库事务之监督指挥及推进事项。
- 二、关于公库规章之拟订审核及解释事项。
- 三、关于代理公库银行及所订契约之核准事项。
- 四、关于本署主管行政计画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 五、关于本署文件之收发分配撰拟缮校及保管事项。
- 六、关于本署印信之典守事项。
- 七、关于本署职员及出纳人员之监督及考核事项。
- 八、关于本署所管契据证件之保管事项。
- 九、关于本署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五条
- 第二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中央政府岁入预算及分配预算之登记事项。
- 二、关于国库收入总存款之核计及登记事项。
- 三、关于国库临时透支挪借款项之收入及偿还事项。
- 四、关于中央各机关自行收纳保管款项之审定及登记事项。
- 五、关于中央政府岁入预算与实收比额之核计事项。
- 六、关于国库收入之退还事项。
- 七、关于代理国库银行收入报告之审核事项。
- 八、关于国库收人明细表之编制事项。
- 九、关于国库收入总存款保管品之处理及登记事项。
第六条
- 第三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中央政府岁出预算及分配预算之登记事项。
- 二、关于中央各机关普通经费及特种基金之核拨及登记事项。
- 三、关于紧急命令之拨付及登记事项。
- 四、关于国库支付书之填发及登记事项。
- 五、关于中央各机关自行支出保管款项之审定及登记事项。
- 六、关于国库支出之收回事项。
- 七、关于代理国库银行支出报告之审核事项。
- 八、关于国库支出明细表之编制事项。
- 九、关于各机关支用普通经费存款报告之核计事项。
- 十、关于国库普通经费存款保管品之处理及登记事项。
第七条
- 第四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收支预算分配预算之登记事项。
- 二、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收人之核计及登记事项。
- 三、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支出之核计及登记事项。
- 四、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法令契约等之登记查核事项。
- 五、关于代理国库银行报告特种基金收支之审核事项。
- 六、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收支明细表之编制事项。
- 七、关于中央政府特种基金保管品之处理及登记事项。
- 八、关于国有财产之管理事项。
- 九、关于国有财产之查核及登记事项。
第八条
- 会计室掌本署经费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关于左列事项,由会计室佐理财政部会计长办理之。
- 一、关于中央政府岁入岁出统制账目之登记事项。
- 二、关于中央各机关收支书表报告之查核及登记事项。
- 三、关于代理国库银行收支报告之审核事项
- 四、关于国库收支日报旬报月报年报及决算报告之汇总编制事项。
- 五、关于国库资产负债之核计及报告事项。
- 六、关于国库现金票据证券出纳结存之核计及报告事项。
- 七、关于国库收支之检查事项。
- 八、关于国库收支簿籍书表之审定事项。
- 九、关于国库之其他会计事项。
- 十、关于国库统计之编制及其他公库统计之汇编事项。
第九条
- 国库署署长综理全署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及机关,副署长辅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十条
- 国库署设秘书二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办理机要文书及交办事务。
第十一条
- 国库署设科长四人,荐任。科员四十人至六十人,助理员二十八人至三十四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并得酌用雇员,办理缮校及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 国库署设稽核四人至八入,荐任,承长官之命稽核各项收支报告书表簿籍凭证及其他饬查交办事项。
第十三条
- 国库署会计室设会计主任一人,统计员一人,科员十人至十四人,助理员六人至八人,由国民政府主计长依法任用,受国库署署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就本法第八条第一项事务,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 国库署会计室因事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用。
第十四条
- 国库署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对于左列事项得由署行文。
-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知事项。
- 二、遵照部令所定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十五条
- 国库署办事规则,由署拟订,呈请财政部核定行之。
第十六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