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赋税署处务规程

财政部赋税署处务规程
民国102年1月4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1月4日
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102年1月4日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发布订定全文 16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财政部赋税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所得税组,分三科办事。

二、消费税组,分三科办事。

三、财产税组,分六科办事。

四、监察组,分二科办事。

五、稽核组,分五科办事。

六、稽征行政组,分六科办事。

七、秘书室,分三科办事。

八、人事室。

九、政风室。

十、主计室。

第 5 条(所得税组)

所得税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所得税法规订定、修正及解释之研议。

二、稽征业务之规划、指挥、监督、考核及解答。

三、涉外所得税业务及国际租税会议组织业务之处理。

四、其他有关所得税事项。

第 6 条(消费税组)

消费税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营业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印花税、货物税、烟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法规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

二、国税稽征业务之规划、指挥、监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税稽征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解答。

三、其他有关消费税事项。

第 7 条(财产税组)

财产税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遗产及赠与税、土地税、房屋税、使用牌照税、契税、娱乐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法规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

二、国税稽征业务之规划、指挥、监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税稽征业务之规划、督导、考核、解答。

三、地方税法通则修正、解释之研议及地方政府开征临时税、附加税、特别税之审议。

四、其他有关财产税事项。

第 8 条(监察组)

监察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各地区国税局监察业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二、其他有关监察事项。

第 9 条(稽征组)

稽核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内地税税务事后稽核业务、税捐稽征业务考核工作之配合、专案研究及调查。

二、其他有关稽核事项。

第 10 条(稽征行政组)

稽征行政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税捐稽征共同法规订定、修正、解释之研议及各项税务资讯业务之规划、协调。

二、租税教育及宣传之规划、执行。

三、税务行政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四、欠税限制出境、资讯管理及电子作业。

五、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六、施政计画之汇报及管制。

七、研究发展计画之管制、执行及考核。

八、赋税法规之整理及汇编。

九、其他有关稽征行政事项。

第 11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本署办公厅舍等不动产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五、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2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13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14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本署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5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6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