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务署组织法 (民国25年)

财政部关务署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25年3月20日(非现行条文)
1936年3月20日
1936年7月14日
公布于民国25年7月14日
财政部关务署组织法 (民国31年)

(民国二十五年)

中华民国 25 年 3 月 20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1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31 年 7 月 2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9 日 废止17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19 日公布

现行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4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本组织法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六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关务署承财政部部长之命,掌理全国关务行政。

第三条

  关务署置左列各科:
  一、总务科。
  二、关政科。
  三、税则科。

第四条

  总务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撰拟、缮校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三、关于本署职员之任免、迁调及训练事项。
  四、关于本署财产物品之登记及管理事项。
  五、关于本署现金、票据、证券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六、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七、关于本署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科事项。

第五条

  关政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关政之规划及施行事项。
  二、关于各称关务法规之拟订、审核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各关之组织及关卡之设置或裁并事项。
  四、关于各关人员之任免、迁调、训练、考绩之监督事项。
  五、关于税务所用一切票照、单证之审核、拟订及考核事项。
  六、关于征免税项之考核事项。
  七、关于货物进出口之禁止及漏税之防止事项。
  八、关于违禁科罚案件之处理事项。
  九、关于各关关产管理及建筑修缮工程之监督事项。
  十、关于海关代管事务之监督事项。
  十一、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十二、关于关政之其他事项。

第六条

  税则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关税税则之审订、修改及解释事项。
  二、关于倾销货物税税率之审定、修改及解释事项。
  三、关于税则分类与估价争议事件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条约上有关税则之审核事项。
  五、关于国际贸易情形之研究及考查事项。
  六、关于奖励实业案件之审查考核定事项。
  七、关于本科职掌事务之各种表册及报告之编制事项。
  八、关于税则之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关务署署长综理全署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机关及职员。

第八条

  关务署设秘书二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办理机要文牍及交办事务。

第九条

  关务署设科长三人,荐任。科员二十四人至三十人,助理员九人至十五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

第十条

  关务署设编译二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分掌关于关税制度、法规及图书、文件之编译事项。

第十一条

  关务署设视察二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分赴各关考察关务成绩,及查办临时发生之案件。

第十二条

  关务署设会计主任一人,荐任。统计员一人,科员八人至十人,助理员三人至五人,委任。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受署长及财政部会计长之监督指挥。

第十三条

  关务署因事务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四条

  关务署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发署令。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饬事项。
  二、依照部令所定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十五条

  关务署办事规则,由关务署拟订,呈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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