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税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80年)
财政部关税总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0年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80年(1991年)1月15日 中华民国80年(1991年)2月1日 公布于民国80年2月1日 总统(80)华总(一)义字第 0668 号令 |
财政部关税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8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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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财政部关税总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征免关税之核办、核转事项。
- 二、关于关税税则之研修建议事项。
- 三、关于私运货物进出口之查缉事项。
- 四、关于进口货物价格之调查、审核事项。
- 五、关于进出口货物之化验、鉴定事项。
- 六、关于外销品之进口原料保税、退税之核办事项。
- 七、关于灯塔及助航设备之建管、补给及无线电管理事项。
- 八、关于关税资料之建立处理事项。
- 九、关于一般关务法规之研释拟议事项。
- 十、关于各地区关税局设置之研拟事项。
- 十一、关于关务之其他事项。
第三条
- 本局设征课处、税则处、查缉处、验估处、保税退税处、海务处、资料处理处及法制室,得分科办事,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验估处、保税退税处及海务处各科,并得分股办事。
第四条
- 本局设总务处,掌理印信、文书、庶务、出纳、企划、考核、公共关系及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五条
- 本局为稽征关税及执行关务需要,得报经财政部核转行政院核定,于国内必要地区设置关税局。
- 前项关税局,依其业务之繁简分为一、二、三等局,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六条
- 本局置总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关务监,综理局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总局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关务监,襄理局务。
第七条
- 本局置研究委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至第十二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八人,室主任一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副处长十六人至二十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专门委员八人至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至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科长六十一人至七十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秘书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稽核六十二人至六十六人,编审四十二人至四十六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其中秘书六人,稽核十六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或技术监;专员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股长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关务正或技术正;科员二百四十一人至二百四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关务员或技术员,其中八十一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关务员或高级技术员;办事员七十人至八十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关务员;书记三十人至四十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关务佐;总工程司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技术监;副总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技术正至简任第十职等技术监;高级分析师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技术正至简任第十一职等技术监;分析师六人至七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技术正;设计师十一人至十四人,管理师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工程司四人至六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技术正,其中二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技术监;舰长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九职等技术正,其中一人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技术监;舰艇机师三人至五人,舰艇驾驶员四人至八人,副工程司五人至九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助理设计师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助理管理师六人至八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报务主任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高级技术员至第八职等技术正;工程员三人至五人,设计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报务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助理工程员一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作业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技术佐。
第八条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关务监;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至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 本局设会计室及统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关务监;各置副主任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至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 会计室及统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 本局设督察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关务监;副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荐任第九职等关务正至简任第十职等关务监;依法律规定,办理风纪事项。
- 督察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 本局得报经财政部核准,于适当处所建设灯塔,每一灯塔置主任管理员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技术员至荐任第七职等高级技术员;管理员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技术员。
第十二条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